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戴某收取1万元“辛苦费”代同事唐某套贷63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来唐某将资金用于赌博致债务崩盘,无力偿还贷款,法院认定《借款协议》无效,最终以实际转账52万元为基准核算债务。
好心帮忙反背50多万元债务
据悉,原告戴某和被告唐某曾是同事,唐某称家人生病住进ICU急需钱款,故向戴某借款。因借款金额较大,戴某无力承担,唐某便央求戴某与其一同前往贷款中介公司帮助唐某贷款。因唐某以自己名义申请的贷款银行未审批,故由戴某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并转借给唐某。双方在中介公司补签了《借款协议》,约定唐某向戴某借款63万元,戴某从银行贷款后将款项出借给唐某,唐某按期返还本金和利息。
成功向三家银行贷款共63万元后,戴某依约向贷款中介公司支付10万元服务费,自留“辛苦费”1万元,并将剩余52万元款项借给唐某使用。然而唐某仅自行偿还了一期贷款,之后并未继续偿还。原来,唐某借款并不是给家人治病,而是用于赌博,并且明确表示无力偿还借款。戴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偿还借款本金63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
唐某不同意戴某全部的诉讼请求,唐某称只收到了戴某52万元出借款项,且唐某曾向戴某分两次转账还款1.5万元和2万元,剩余未偿还本金数额为48.5万元。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法合同无效
法官介绍,关于该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案中,当事人双方一起办理贷款,并以原告名义贷款后转贷给被告,属于上述情形,故原告、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被告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告。借条与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给付了借款。关于借款本金金额,根据转账记录显示,原告直接向被告给付的金额为52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向贷款公司转账10万元,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系被告自身有资金需求,银行未审批通过,才以原告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二人共同与贷款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并载明中介费的收款账号,结合借款协议中载明的借款款项63万元以及实际出借款项的情况,可以认定上述10万元系原告替被告垫付的助贷中介机构的中介费,被告亦应当返还原告。
关于还款情况,原告戴某主张被告唐某曾向其转账的1.5万元系“好处费”。法律禁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且不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牟利,因此,对于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该笔转账应当视为还款。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已经偿还部分银行借款利息共计2.5万余元,被告作为款项的实际使用方应负担该笔利息,法院仅支持截至庭审之时已经发生的利息损失,其余利息损失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出借人借款本金58.5万元及出借人损失2.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