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拂绿时,清明寄哀思。
清明节是我国重要传统节日,
阿呆上山扫墓祭祀、缅怀逝者,
却因为法律意识欠缺,
不慎让清明节变成了清明“劫”。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哪些法律“雷区”不能踩!
壹
违规建墓“踩红线” 合法安葬更安心
法条链接: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贰
真币焚烧“要不得” 当心违法又破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二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叁
防火安全“划重点” 别让孝心变“火患”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清明追思,贵在心意。
在缅怀先人之时,
我们更应牢记法律红线,
莫让哀思变成悔恨。
让我们携手践行文明祭祀,
以守法之举守护青山绿水,
用文明之风传承孝悌之礼。
注:转载自“桂林中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