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的司法裁判为研究对象,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高空抛物罪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分析此类案件中罪名选择与量刑标准的法律逻辑。通过解构行为性质、主观过错及法益侵害的认定规则,阐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高空抛物罪的竞合适用原则,旨在厘清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归责路径,为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推动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一、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规制体系演变

(一)立法完善与罪名独立化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规制主要依赖《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司法解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虽提出分层处理规则,但实践中仍面临罪名适用泛化、量刑失衡等问题。2021年增设的高空抛物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将一般性高空抛物行为纳入扰乱公共秩序罪范畴,标志着立法从“重罪兜底”向“轻罪独立”的转向。

(二)罪名竞合下的司法逻辑转变

高空抛物罪的确立并未完全排斥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的适用,但其核心功能在于区分行为性质:

  1.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仅适用于抛物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紧迫危险,如向密集人群投掷重物;
  2. 高空抛物罪:规制未达公共安全危险程度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多次抛掷轻质物品;
  3. 过失致人死亡罪:当抛物行为直接导致死亡结果且符合过失犯罪构成时,优先适用重罪条款。
    此种分层治理模式,既避免轻罪条款被架空,又防止重罪条款的过度扩张。

二、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争议与裁判规则

(一)行为性质的二元区分

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是否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

  1. 公共安全危险的实质判断:需综合抛物场所(如商业区、居民区)、抛掷物属性(如重量、硬度)、行为频次等因素,评估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威胁程度。例如,被告人张某在农村自建房四楼抛掷竹筒,虽导致李某死亡,但因抛掷前观察环境、目标区域人流稀少,难以认定具有扩散性危险,故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扰乱公共秩序的边界:高空抛物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需通过行为次数(如四次抛掷)、后果严重性(如造成财产损失)等客观要素综合认定。张某连续抛掷竹筒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日常风险范畴,符合扰乱公共秩序的定罪标准。

(二)主观过错的类型化认定

  1. 故意与过失的界分
  • 直接故意:明知抛物必然或极可能致人伤亡仍实施,如针对特定目标抛掷物品,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 疏忽大意过失: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未持续观察环境),轻信可避免结果发生,本案张某首次抛掷时查看环境,后续三次疏于观察,属于典型过失心态。
  1. 过失竞合下的罪名选择
    当同一行为同时符合高空抛物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应依“从一重处断”原则适用重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著高于高空抛物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案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

三、司法适用中的争议焦点与裁判说理

(一)“情节严重”的司法裁量标准

现行法律未对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作出明确列举,实践中需结合以下要素综合判断:

  • 行为危险性:抛掷物的物理属性(如重量、尖锐程度);
  • 行为频次:单次或多次实施;
  • 场所特征:人员密集程度、防护设施状况;
  • 结果严重性:实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本案中,张某四次抛掷竹筒并致人死亡,已明显超出“情节显著轻微”范畴,符合入罪标准。

(二)过失责任与结果回避义务

司法机关需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履行结果预见与回避义务

  1. 预见可能性:根据社会一般认知,从四楼抛掷硬质竹筒具有致人伤亡的风险;
  2. 义务履行程度:张某仅在首次抛掷时查看环境,后续行为中未持续履行注意义务,存在可归责的疏忽。
    此种“部分履行”不能免除整体行为的过失责任,裁判中需强调持续性注意义务的必要性。

四、立法完善与公众教育启示

  1. 细化“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抛掷物类型、行为次数等量化指标,减少司法裁量差异;
  2. 强化公共场所监控设施:在高层建筑密集区加装监控设备,助力证据固定与行为预防;
  3. 推动社区普法宣传:通过案例宣讲、风险提示牌等方式,提升居民对高空抛物危害的认知。

结语

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的司法裁判,需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与“责任主义”原则,通过行为性质、主观过错及结果因果关系的精细审查,实现刑罚的准确适用。本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既体现对生命权的优先保护,亦符合立法轻罪化的价值导向。公众应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法律风险,自觉履行社会安全责任,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关键词:申法涛律师 郑州著名律师 郑州刑事律师 郑州刑事案件律师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 郑州辩护律师 郑州刑事纠纷律师 郑州刑事官司律师 郑州律师团



法涛律师,郑州知名刑事律师,律师团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14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专门办理全国各类重大、疑难和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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