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宣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三起盗窃案件。
案件索引
01
苏某某多次盗窃自行车案
02
凌某某盗窃工地电机案
03
廖某某盗刷微信资金案
苏某某多次盗窃自行车案
2023年2月25日至2024年10月16日,苏某某窜到贵港市、武宣县在商场、超市等多个场所分别盗走受害人梁某等6人的三轮自行车。2024年11月25日,苏某某在武宣县桐岭镇行窃被民警人赃俱获。
另查明,2019年至2024年,苏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被法院判处3次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凌某某盗窃工地电机案
2024年10月初至11月23日期间,被告人凌某某多次骑电动车到武宣县建设工地,分别盗走某工地机械设备上的9台电机、盗走某工业园工地机械设备上的10台电机、盗走正在建设武宣某酒店工地机械设备上的5台电机。凌某某盗窃得上述电机后,分别拿到武宣县城内的4个废旧回收店出售,获利2300元。案发后,武宣县公安局追回8台被盗的电机,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追回的8台被盗电机总价格为1668元。
另查明,2024年11月25日,民警将凌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挽回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凌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被告人凌某某违法所得2300元,用于退赔某工业园工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
廖某某盗刷微信资金案
2024年1月1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武宣县某停车场捡到被害人吴某的手机以及夹在手机套内的200元,廖某某将手机拿回家后经过多次尝试成功输对了吴某的手机开机密码,廖某某于2024年1月4日、1月9号、1月10日先后到加油站盗刷吴某的微信资金共计2475.6元,并将吴某夹在手机套内的200元现金用于消费。案发后,民警从廖某某手上依法扣押得吴某的手机和身份证,并返还给吴某。廖某某向吴某赔偿经济损失2675.6元,取得吴某的谅解。
另查明,2024年1月29日,民警在廖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武宣法院2025年原创第49期
作者 | 江飞玲
审核 | 戴立芳
终审 | 罗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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