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保持对非法金融活动严打高压态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5月1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进一步要求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线索,对有效线索予以奖励。为健全举报奖励工作机制,规范举报奖励工作,激发广大群众参与防范非法集资的积极性,及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结合各地实践和我省实际制定《办法》。

二、主要制定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全文共1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受理主体。《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新一轮改革以来,各地重新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各地结合实际,防非处非工作牵头部门分散在不同条线,涉及政府办、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为便于群众举报,《办法》第3条规定“省、设区市、县(市、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目前,除南京、无锡、苏州、南通4个市设有党委金融办外,其他9个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均在政府办,县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大部分设在政府办,有的设在发改、财政等部门。

二是畅通举报渠道。《条例》第16条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目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与省数据局(省政务办)深度合作,通过政务服务现有渠道接受群众举报。因此,《办法》第4条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江苏政务服务热线电话‘12345’、登录手机应用程序‘苏服办’或者微信小程序‘江苏12345热线’进行举报”;同时,为方便社会公众举报,还规定“也可以通过书信、邮件等方式,向举报对象所在地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举报”。

三是确定奖励主体。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都可以受理非法集资举报,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后的线索通常交由属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核查,由负责核查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办法》第11条按照“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规定“经查证属实后,由负责核查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给予奖励”。因此,鼓励社会公众直接向涉嫌非法集资单位的登记地、个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举报。

四是细化奖励条件。《办法》第6条规定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举报对象被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确认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以及被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政立案调查的、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都可以根据贡献大小奖励。举报奖励立足于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机关的立案信息,便于统一实施奖励。《办法》第7条将“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员、社会工作者、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从业人员、防范非法金融活动普法宣传志愿者等”,排除在“直接从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的范畴之外,力争最大程度地发挥基层群防群治作用。对于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自行举报的,不予奖励。为了鼓励相关人员及早投案、报案,可以在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理的裁量环节考虑其立功情节。

五是明确奖励规则。按照“同一事项只奖励一次”的原则,《办法》第8条对举报不同事项、举报不同分支机构或者关联机构、向本省不同层级的部门举报同一事项、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或者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等情形,分别作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奖励最先举报人或者联名举报人等规定。实践中,除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人,可能提供了重要线索、重要证据,对案件查处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办法》第8条明确“经综合评判,视情予以奖励”。

六是制定奖励标准。结合各地实践经验,《办法》第9条划分三个档次,对确认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给予200至1000元的现金奖励;对行政立案的,给予1000至5000元的现金奖励,对刑事立案的,给予5000至25000的元现金奖励。

七是规范奖励程序。奖励工作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坚持服务便民原则。《办法》第11条规定:“对于应当奖励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自核查确认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报单位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应当在15个日内通知符合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励。”《办法》第12条给予举报人60日领取奖励的期限。对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时领取的,可申请延期。

扫描查看原文及《办法》

来 源:中共江苏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编 校:徐碧莲

责 编:张宏伟 黄 燕

审 核:刘友华 樊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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