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4日

荔城区公安局拱辰所

西庚小区一家快递站点内

当场查获标有"adidas及图"商标标识的鞋480双

并将该线索移交至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明,当事人林某某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于2024年下半年始在荔城区拱辰街道西庚小区一门店从事快递揽收经营活动。2024年9月4日晚,当事人在明知客户委托其揽收寄递的多款标有“adidas及图”商标鞋480双为假冒商标鞋的情况下,仍然为客户提供代理揽收服务,并按通票包邮价格为6元/双收取运费。按已查清侵权商品通票包邮价格计算,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288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货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上述运动鞋的货主信息无法查清。

2024年11月13日,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向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称其2024年6月27日因肺部恶性肿瘤在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接受手术和化疗治疗,目前因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治疗又花费了大额费用,且后续还要持续用药,目前因病导致生活困难。并提交了莆田学院附属医院病理检查报告(临床诊断:肺恶性肿瘤等病症)、医疗收费明细及肺癌多基因联合检查报告单等材料。

执法人员通过莆田学院附属医院的微信公众号绑定的林某某的个人信息,查询其就诊情况与当事人所述、所提供的材料一致。当事人的因肺恶性肿瘤等病症,2024年6月8日至2024年7月5日在莆田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手术和化疗治疗。据当事人供述,其后续还要继续接受治疗并长期用药。

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鞋类销售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属于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为。

鉴于当事人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的标有“adidas及图”商标的多款鞋480双,对当事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440元上缴国库。

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