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依据上位法规定废止一批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我省“老人节”的决定〉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解读
海南日报海口4月1日讯(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袁宇)4月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我省“老人节”的决定〉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在对现行有效法规集中清理的基础上,废止了一批与上位法不一致、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法规及法规性决定决议。
问:为什么要废止《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我省“老人节”的决定》?
答:为营造敬老爱老良好氛围,1989年7月我省出台了《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我省“老人节”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设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我省“老人节”。但是,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设定为“老年节”。我省在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时,按照上位法设定“老年节”的要求,在保障老年人权益、营造敬老爱老良好氛围等方面作了更加完善的规定。考虑到我省设置的“老人节”与上位法规定的“老年节”名称不一致,且主要内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中有更具体的规定,因此,《决定》无需继续保留或修改,予以废止是必要的。《决定》废止后,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好“老年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推动社会各方面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助老活动。
问:为什么要废止《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老区建设问题的决议》?
答:《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老区建设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于1991年9月出台,主要目的是为解决当时历史条件下我省革命老区建设存在的“五难”问题(饮水难、照明难、走路难、上学难、治病难)。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21年6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强调要加大对革命老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明确了推进新时代老区开发建设工作的新要求。我省也出台了《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6〕7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琼崖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21〕35号)等多个文件,提出了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发挥老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提升创新发展驱动能力、加快基础设施提质升级、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大力弘扬传承红色文化、推动绿色转型发展、强化要素保障支持、加强组织领导等十三个方面的建议措施,还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全方位地对我省老区建设工作作出指导。乡村振兴促进法和我省相关配套文件的相继出台,进一步丰富了《决议》的主要内容,将更好地促进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和经济发展。因此,《决议》无需继续保留或修改,予以废止是必要的。《决议》废止后,我省将持续贯彻落实好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推进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问:为什么要废止《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
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国发〔1990〕12号)相关要求,我省于1992年9月出台《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但是,《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国发〔1990〕12号)已于2016年失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等方面提供了制度支撑和保障,对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完善乡村治理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提振了集体经济,保障了农民权益。因此,《决议》无需继续保留或修改,予以废止是必要的。《决议》废止后,我省将持续贯彻落实好相关规定,扎实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问:为什么要废止《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
答:《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0年9月公布实施以来,其中关于公务员退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管等改革事项,均已按照国家新的规定执行。同时,《决定》中要求的立法工作任务我省均已完成。因此,《决定》已不适应当前改革需要,无需继续保留或修改,予以废止是必要的。《决定》废止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和省社保服务中心等部门将持续做好社保政策清理规范和衔接工作,依法依规保障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保权益。
问:为什么要废止《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完善,1999年11月出台的《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已在上位法中有更加完善具体的规定,部分条款还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而且《条例》明显滞后于科技发展形势,不适应我省科技进步的现实需求。对此,为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2021年12月我省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在强化科技开放创新的条件保障、加强科技创新的主体建设、打造科技开放合作高地、建设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等方面作出了更具操作性、适用性的规定。因此,《条例》无需继续保留或修改,予以废止是必要的。《条例》废止后,我省将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进一步加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科学技术领域专项立法,出台促进科技进步相关政策文件。
问:为什么要废止《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答: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2006年3月我省出台了《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但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领导体制、运行机制,以及机构设置、具体执行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同时,《规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职务犯罪的条款已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相应废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等与预防职务犯罪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了新规定。因此,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必要废止《规定》。《规定》废止后,我省将严格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