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日前,有务工人员肖某咨询称,他从事电器维修已十几年了。2024年年初,他经朋友介绍入职成都某装修公司从事电器维修及售后服务。2024年11月,公司承接了某工厂电器维修工作,安排肖某前往工厂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肖某不慎从高处跌落,导致腿部多处骨折,他目前考虑申请工伤。肖某想知道,职工上班受伤了,工伤认定由谁申请?

针对肖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肖某发生了工伤事故,其所在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肖某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王律师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肖某在工作中遭受了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肖某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 向晓文)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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