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女士家住南京市浦口区,丈夫张某在公司干活后休息,突发疾病后被送医,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聂女士以为丈夫应被认定为工伤,但社保部门认为,张某不应算工伤死亡。

聂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社保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但这场官司从一审、二审到再审,法院都驳回了聂女士的诉讼请求。近日,聂女士已向检方申请抗诉。


工人干完活休息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

时间回到2021年11月,张某与南京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泵车驾驶和操作工作。2022年8月8日,在镇江句容一处工地,张某完成公司临时安排的工作后,于当天9时左右回到工地的休息场所。当天9时30分许,张某感觉身体不适,并于9时58分许被送至句容市下蜀中心卫生院救治,当日11时转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张某为呼吸心跳骤停CPR后、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2型糖尿病。根据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记录,张某于2022年8月10日21时临床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聂女士说,丈夫在工地干了近两个小时的活,之后突发疾病,从入院到最后死亡,持续抢救了59个小时。发病当天12时31分,医院就下了病危通知书,“病情十分危重,随时可能死亡。”当天下午,主治医生明确表示,99.9%救治不成功,也就是张某的死亡已基本确定,几乎没有继续抢救的意义,但当时家属很难放弃治疗。

社保部门未认定工伤,家属告上法院

2022年8月25日,张某所在公司为张某向江北新区管委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北新区教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同年10月8日,江北新区教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工伤保险条例》把工伤认定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这些情况下,条例中没有关于抢救时间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抢救伤者超过48小时也算工伤。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则是一种“视同”工伤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比第十四条的认定标准严格了很多。

江北新区教保局认为,首先,结合医疗机构检查,张某的最终诊断均为“病”而非“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另外,张某当天上午7时30分左右开始在库房工作,9时15分左右回到休息室休息,其间工作时间不足两个小时。其次,张某从入院到死亡,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视同工伤。

因江北新区教保局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聂女士向江北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北新区教保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二审到再审,家属均败诉

江北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体现了立法者对特定条件下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该案中,张某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不符合因工作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且张某从入院到死亡,已经超过48小时,因此张某的上述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

2023年7月,江北新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聂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聂女士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在案证据表明张某死因系急性心肌梗死,其自2022年8月8日9时58分被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至2022年8月10日21时死亡已超过48小时,江北新区教保局认为张某属于因“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南京中院判决驳回聂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聂女士不服,向江苏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25年1月,江苏高院作出裁定,裁定驳回聂女士的再审申请。

聂女士的代理律师、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柳锦目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张某在工地工作,发病时是工作时间,当时的休息场所也在工地,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规定。在诉讼中,法院都强调了“48小时”的规定,张某因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便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其实张某入院后两小时医院便下达了病危通知,后续持续抢救仅依靠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未改变死亡的不可逆性。家属出于情感坚持抢救,却因“超48小时”丧失工伤待遇,这对于家属来说是很难接受的。


专家解释“48小时”争议,家属向检方申请抗诉

南京一高校法学专家表示,从现有证据看,张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至于张某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工伤认定部门和法院严格遵守了“48小时”的规定,从法律角度看,工伤认定部门作的决定没错,法院判决也是对的。此案争议涉及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判定标准中“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如何认定问题。实践中,即便当事人已经“脑死亡”,但家属出于情感,医疗机构出于人道等因素,通常依然会继续抢救,这就导致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的“停止呼吸的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不会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目前部分司法个案对“超过48小时”,但持续抢救后死亡的,认定为“视同工伤”,大抵是推测其为“48小时内脑死亡”。

近日,聂女士已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检察监督申请,请求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或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此案后续进展如何,现代快报将继续关注。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顾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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