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张宇鹏,被告为张悦轩。张宇鹏与张悦轩系姐弟关系。

(二)房屋背景

涉案的一号房屋原涉及遗产纠纷,经一审、二审判决,由张宇鹏和张悦轩共同继承,张宇鹏占六分之五份额,张悦轩占六分之一份额。后张悦轩申请再审被驳回,房屋已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

(三)案件进程

张宇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一号房屋,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张宇鹏称在获得房屋六分之五份额后,希望售卖房屋按份额分割,但张悦轩自遗产继承前至今实际占有、控制房屋且拒不分割。此前张宇鹏曾起诉张悦轩主张房屋使用费(租金),因张悦轩表示可调解遗产继承未尽事宜后腾退房屋供出租,张宇鹏撤诉,然而庭后调解未果,张悦轩仍未腾退。张宇鹏现方案为支付张悦轩六分之一产权份额相应折价款,获取其产权份额。

张悦轩辩称不同意张宇鹏诉求,称双方曾就房屋出租达成一致,张宇鹏却反悔;且张悦轩名下无其他住房,户口在涉案房屋,不同意出售;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宇鹏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民事判决书证明房屋权属及继承情况,张悦轩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质疑判决书合法性。张悦轩提交2024 年 3 月 13 日开庭笔录复印件,证明双方曾就房屋出租达成一致。张宇鹏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为确定房屋市场价格,张宇鹏申请评估,评估报告显示房屋于价值时点的估价结果为 773.87 万元,张宇鹏垫付评估费 21849 元。庭审结束后,张宇鹏之妻代其向法院对公账户转入涉案房屋折价款 1289783 元。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张宇鹏请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一号房屋,支付被告张悦轩六分之一产权份额折价款并获得其产权,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被告张悦轩不同意分割房屋,主张双方已就房屋出租达成一致,且自身因个人情况不同意出售房屋,质疑此前判决合法性,称要追究原告伪造遗嘱刑事责任。

(三)焦点总结

涉案一号房屋应按原告主张分割产权,还是按被告主张维持共有并出租。

此前关于房屋继承的判决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提出的遗嘱伪造问题对本案的影响。

被告提出的个人居住需求及户口情况在房屋分割中应如何考量。

三、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 日内,原告张宇鹏支付被告张悦轩一号房屋的房屋折价款 1289783 元。

一号房屋归原告张宇鹏所有。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在本案中,诉争房屋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张宇鹏有权随时请求分割。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继承判决效力:张宇鹏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民事判决书清晰表明其对一号房屋拥有六分之五的产权份额,尽管张悦轩质疑判决合法性,但在再审被驳回后,该判决在本案审理时仍具有法律效力,是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房屋分割诉求合理性:张宇鹏作为按份共有人提出分割房屋,并通过申请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且已向法院对公账户转入相应折价款以证明履行能力,其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按份共有人分割条件。

被告抗辩理由分析:张悦轩虽称双方曾达成房屋出租一致,但未能阻止张宇鹏作为按份共有人行使分割请求权;其提出的个人居住及户口情况并非法律规定可阻止房屋分割的理由;关于遗嘱伪造及律师违规问题,因未在本案中经法定程序认定,不影响当前房屋分割的判定。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有效证据

产权及继承证据收集:张宇鹏在诉讼中收集并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民事判决书等关键证据,明确了房屋的权属及自身产权份额,为其主张分割房屋提供了坚实基础,有力地支撑了自己的诉求,让法官清晰了解案件背景及产权归属情况。

履行能力证据提交:庭审结束后及时让妻子向法院对公账户转入房屋折价款,向法院充分展示了自身履行分割方案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了诉求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使法官更倾向于支持其分割房屋的请求。

(二)依据法律主张

深入研究法规:深入研究民法典中关于按份共有物分割的法律条文,明确按份共有人随时请求分割的权利。在诉讼中,依据法律规定清晰阐述自己分割房屋的合法性,有理有据地向法官表达诉求,使法官认可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结合事实阐述:将自身产权份额事实与法律规定紧密结合,在庭审中向法官清晰阐述自己作为六分之五份额的按份共有人,依法有权请求分割房屋,以及分割方案的合理性,让法官在裁决时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及法律依据,作出有利判决。

(三)应对被告抗辩

分析抗辩观点漏洞:针对张悦轩提出的双方曾达成出租一致、个人居住需求及质疑判决合法性等抗辩观点,张宇鹏从法律和事实角度深入分析其不合理性。指出按份共有人分割权利不受此前出租约定限制,个人居住需求不能对抗合法的分割请求,且在判决未被依法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削弱了被告抗辩的效力。

坚持自身诉求依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围绕自身产权份额以及法律规定进行阐述。通过陈述自身合法权利、提交相关证据,强调自身诉讼请求的合理性,面对被告抗辩不轻易动摇,使法官更倾向于支持自己的诉求。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