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48期】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

遵守诉讼秩序是每一位公民

在诉讼中的基本义务

扰乱法院诉讼秩序

妨碍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请看两个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郑重提醒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力,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予以维护,因个人情绪迁怒并辱骂法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既是对法院审判人员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来源:嵩县法院、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编 辑:谭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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