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张子慧
走在大街小巷,监控摄像头随处可见,它们默默“注视”着周围的一切,给人们带来安全感。不过,这也引发了不少担忧:个人隐私该如何保障?安装和使用又是否规范呢?今年2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日(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上述问题提供了解决框架。
对普通大众而言,《条例》的意义和作用如何落地,自身权益又该如何保障?针对这些公众关切的问题,多位专业律师进行了深入解读,深入浅出地拆解条例亮点,从严谨的法律逻辑延伸至日常生活场景,逐层剖析新规是如何织密隐私和安全双重保护网的。
新规把“抽象”变“实用”
长期以来,《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虽涉及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但多为原则性规定。“最小必要”“知情同意”“数据安全”等抽象概念,如何转化为具体操作标准,一直是法律实施的难题。此次《条例》细化条款,为视频监控场景量身定制规则。
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于静分析,《条例》的关键价值在于连接上位法原则与具体执法场景。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小必要”原则细化为“禁装区域清单”,明确禁止在旅馆客房、公共浴室、卫生间、哺乳室等隐私场所安装摄像头,直击社会痛点;《网络安全法》的等级保护制度细化为防攻击、防篡改等技术规范;《数据安全法》的存储要求明确为“原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不少于30日”,解决了公共视频领域“有法难依”的问题。
在监管机制上,《条例》构建“双监督”体系。一方面强化公安机关行政监管职责,明确其对摄像头安装的指导监督权;另一方面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实现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协同。
于静还指出,《条例》设立责任追究条款,与《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完整责任追究链条,确立"违法必究、一视同仁"原则,彰显法律平等。
新规筑牢公民隐私“防护墙”
随着公共场所摄像头增多,“过度安装”与“数据滥用”成为公民隐私权的两大威胁。商场更衣室偷装摄像头、社区监控视频非法售卖等事件暴露传统监管模式的不足。如何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条例》给出答案。
“日常生活中,监控视频安装普遍,公权与私权冲突难以避免。《条例》首次以系统制度设计回应公众对'摄像头滥用'的担忧,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平衡个人隐私保护。”北京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涛如是说。
陈涛表示,在物理空间层面,《条例》首创“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划定监控设备不可逾越的法治红线。新规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将“旅馆客房”“公共浴室”等私密场所纳入禁装范围,这意味着今后任何单位以“安全防范”为由在酒店走廊安装指向客房门锁的摄像头,或将面临直接违法风险。与此同时,《条例》对公共场所的合法安装主体作出严格限定,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例如商场监控须由物业公司实施,街道监控则由公安机关统一规划,此举从权限源头杜绝了监控设备的无序扩张。
在数据治理层面,《条例》建立“采集-存储-使用-销毁”全周期管控机制。视频数据存储期限不少于30日,到期若无案件侦查等法定事由必须删除;视频信息公开时,人脸、车牌等敏感要素需去标识化处理;系统管理单位要建立数据泄露应急预案,明确上报与处置流程。这些规定既保障公共安全调查的数据留存,又避免个人信息长期存储增加泄露风险。
新规让责任链环环相扣
山东崇真(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祝新月表示,《条例》的另一突破是构建清晰的“主体-行为-责任”关联框架。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监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属地日常监督,安装单位承担设备运维与数据保护主体责任。新规首次将“未履行安装义务”纳入追责范围:若车站、银行等法定应装区域因未安装摄像头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相关管理部门可能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祝新月进一步分析,司法实践中,《条例》强化违法行为程序性制裁。违规采集的视频证据可能被法院排除;偷拍偷录等严重侵犯隐私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双向规制提高违法成本。
企业、家庭摄像头咋装?新规实操指南来了
对于公众关心的日常应用场景,祝新月给出实务建议:企业在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应在公共区域设显著提示标识,通过员工手册等书面形式告知,拍摄范围避开更衣室、休息区等敏感空间;个人安装入户监控,确保设备角度只覆盖自家门前区域,建议用物理遮挡或电子屏蔽技术避免拍摄邻居门户,安装后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备案。
在数据管理方面,个人用户优先选用30天自动覆盖功能的设备,单位用户建立分级访问权限与操作日志,确保数据调阅可追溯。特别要注意,任何视频信息不得用于商业营销、人肉搜索等非公共安全目的,违者可能触发《条例》第四十二条"情节严重可吊销许可证"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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