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他人后自动放弃的如何认定既未遂?

绑架罪的既遂,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目的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绑架并实际控制被害人的,虽自动放弃继续犯罪,但绑架罪已经既遂。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二、绑架杀人未遂是否属于"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杀害"只需要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及行为,并不要求"杀死"的后果。被绑架人基于各种原因最终生还的,不影响"杀害"行为的认定。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撕票"行为,可能出现造成被绑架人死亡、重伤、轻伤以及未造成伤害等多种情形,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情节对待:

(1)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致被绑架人死亡的,这就是绑架罪中典型的"撕票"。绑架罪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直接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往往杀害被绑架人或者以杀害被绑架人相威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此类"撕票"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因此,对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致被绑架人死亡的,一般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死刑。



(2)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以适用死刑。这是考虑在绑架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其罪行程度要比单纯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重伤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严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都可以判处死刑。

(3)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但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仅造成被绑架人普通重伤、轻伤或者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一般可考虑处无期徒刑。

三、为索财而杀人并勒索其亲属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行为,行为人可能会在控制被害人之后直接杀害被害人,然后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此种行为应如何认定,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对于杀人索财型绑架罪,行为人可能在绑架他人后勒索财物前或者勒索财物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也可能在绑架他人并成功勒索财物后或者勒索财物未逞的情况下杀害被绑架人。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况,行为人杀害被绑架人都是为了减少被绑架人的存活状态导致犯罪行为暴露的可能性,也即行为人杀害被绑架人是服务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不是单纯地杀害被害人。



因此,行为人是在概括的犯意支配下实施上述连续的行为,即通常所谓的"先撕票后索财",对此种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按照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量刑。如果行为人是基于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目的实施杀人行为,然后起意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此种情况下,因行为人基于不同的犯意实施了不同的行为,侵害了不同的法益,应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并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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