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居民张莉在泰安技师学院以合同制教师身份工作31年,临近退休时,却被学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期为由终止合同。学校的回复是,没有给合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先例,也不会开这个先例。泰安技师学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在去年6月给了张莉一份书面的文件,同意给她办理退休并依法享受养老待遇,她也在文件上签字了。”
看来,张老师的“诉求”已经得到满足,而她为何还要“维权”?除了要为自己讨一个公道外,也是希望以自己的遭遇唤起对合同制教师权益的重视。对于合同制教师,应确保做到与编制内教师同工同酬,依法维护合同制教师的合法权益。
从媒体报道的信息看,该学院在与张老师的聘用关系上,存在一大堆问题。2008年学院与张老师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张老师已经在学校实际工作15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从2008年到2024年,张老师和学院签订了四份劳动合同,均有相应期限。而且,学院终止合同时,距离其法定退休时间不足五年,这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该法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合同制教师,张老师在学院承担了多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和多种职务。然而,她一直没有享有和编制内教师同等的待遇。据报道,多年来,她的工资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到最后每月仅2000元左右,与有编制的教师相比差距悬殊,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不论是该校对合同教师同工不同酬,还是不为合同制教师办退休手续,都是为了“节省”投入,推卸责任。经过张老师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学院已经答应其退休的诉求,这是令人欣慰的。但是,学院的相关做法不能一笔勾销,需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依法依规对学院存在的违法违规、侵犯合同教师合法权利的做法作出处理。
这对于我国正在推进的教师聘用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取消教师编制,按合同聘用,这是我国一些地区、学校正在推进的教师聘用改革。很多教师担心取消编制后,教师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这就必须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以同工同酬保障合同制教师的权益。
一方面,合同制老师要重视维护自己的权利,在遭遇不公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另一方面,需要主管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合法用工的监管,教育督导部门与劳动人事部门,要针对学校没有依法保障合同制教师待遇与权利问题进行治理。
文|熊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