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晚报刊登)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父母无法履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时,未成年人的外祖父能否成为其监护人呢?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变更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

施某某是未成年人小朱(化名)的外公,小朱的母亲于2023年1月去世,父亲朱某作为小朱的监护人,却长期杳无音信,怠于履行监护义务。为维护外孙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施某某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小朱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中,被监护人小朱母亲去世后,其父亲朱某作为第一顺位监护人,对小朱不管不顾,怠于履行监护义务,已经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学习生活,不宜继续作为小朱的监护人。小朱的外祖父施某某实际照料其日常生活,自愿申请成为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综合施某某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小朱生活上的联系等因素,应予变更施某某成为小朱的监护人。故本院依法判决小朱的监护人变更为施某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父母无法履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时,法院以司法之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由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既能避免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又能维系家庭亲情关系,也是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的强有力震慑。

▌文字:民一庭 沈佳丹

▌责编:政治部

▌审核:陈南松

▌终审: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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