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名药品代理人行贿案作出处罚,本案中三家药企被调查、协查。

据博市监处罚〔2024〕Y11号处罚文书,博山区市监局收到区监察委员会移送与原博山区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王征有关的行贿人相关案卷材料,显示杨某与区医院药剂科主任王某有不正当经济往来。

经查实,杨某是去感热口服液和复方益肝灵胶囊的代理人,约定按去感热口服液供应量每盒1元钱的标准给王某提成,共按7600盒提成7600元;并以供应量每盒2元的提成请王某帮忙,将博山区人民医院正在使用的复方益肝灵胶囊更换为海南XX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该药品,共供应1500盒,提成3000元。

博山区市监局分别向两个药品的生产厂家四川XX药业、海南XX制药有限公司所在地市监局发送协查函,请其协助调查上述两种药品生产厂家与杨某的关系、行贿所用的资金是否由厂家提供。回复均称生产厂家与杨某无关系、无资金往来。另因监察委员会的材料中杨某自称为淄博XX医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博山区市监局对淄博XX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称杨某与其无关,对其违法行为也不知情。

博山区市监局认为,杨某以给予提成的形式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人员财物,构成了涉嫌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且当事人患有胰腺恶性肿瘤,治疗费用昂贵,经济负担重,参照有关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决定责令杨某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6485元,并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杨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博山区**

2024年4月8日,我局收到博山区监察委员会移送与 原博山区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王征有关的行贿人相关案卷材料,包括对 杨伟的询问笔录、从博山区人民医院调取的药品入库明细材料, 材料显示杨伟与区医院药剂科主任王征有不正当经济往来。

博山区监察委员会的材料中,杨伟自称为淄博XX医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通过淄博XX医药有限公司向博山区人民医院配送去感热口服液和复方益肝灵胶囊两种药品。2024年4月23日,淄博XX医药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证明,称与杨伟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21日、2024年8月2日、2024年10月31日对杨伟进行询问调查,详细了解相关情况。2024年11月15日,我局对淄博XX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称杨伟与其无关,对杨伟的违法行为也不知情。

2024年12月12日,我局分别向去感热口服液生产厂家四川XX药业所在地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复方益肝灵胶囊生产厂家海南XX制药有限公司所在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查函,请其协助调查上述两种药品生产厂家与杨伟的关系、杨伟行贿所用的资金是否由其提供。2025年1月21日,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四川XX药业与杨伟无关系、无资金往来,2025年1月2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海南XX制药有限公司与杨伟及其行为无关系。

经查实,杨伟不是淄博XX医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而是替去感热口服液和复方益肝灵胶囊的生产厂家代理商推广这两种药品,并与医院沟通,了解药品销售和库存情况,从中获取佣金,为上述两种药品的代理人。2018年4月至2023年6月,为了扩大业务,杨伟与王征约定,按去感热口服液供应量每盒1元钱的标准给王征提成,该期间共向博山区人民医院供应去感热口服液7600盒,其中有3盒破损未入库、有400盒退货,实际按7600盒给王征提成,共计7600元;2020年6月至2023年3月,为获取更大利润,杨伟以供应量每盒2元的提成请王征帮忙,将博山区人民医院正在使用的湖南XX制药生产的复方益肝灵胶囊更换为海南XX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该药品,该期间共向博山区人民医院供应复方益肝灵胶囊1500盒,给王征提成3000元。

2018年4月至2023年6月,杨伟通过上述途径向博山区人民医院销售了7197盒去感热口服液,获得佣金35985元;2020年6月至2023年3月,杨伟通过上述途径向博山区人民医院销售了1500盒益肝灵胶囊,获得佣金10500元。

杨伟存在涉嫌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46485元[35985+10500=464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杨伟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人的身份;

2.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21日、2024年8月2日、2024年10月31日对杨伟的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杨伟向博山区人民医院销售去感热口服液和益肝灵口服液的情况、杨伟给予王征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杨伟从中获利的情况;

3.杨伟提供的微信截图,证明代理商给杨伟佣金的情况;

4.淄博XX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各一份,证明杨伟的身份及双方关系。

5.协助调查函及复函两份,证明我局请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的情况,证明杨伟非生产厂家的工作人员。

6.博山区监察委员会移送的与原博山区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王征有关的行贿人相关案卷材一份,证明杨伟与王征之间存在不正当利益。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5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罚告[2024]Y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杨伟以给予提成的形式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人员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且当事人患有胰腺恶性肿瘤,治疗费用昂贵,经济负担重,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与《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当事人因残疾、重大疾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6485元;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或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山东非税统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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