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检察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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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便利贴

了解“帮信罪”

不做罪犯的帮凶

PART 1

什么是“帮信罪”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不法分子的手段不断翻新,使得“帮信罪”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许多人受到这些不法分子的蛊惑,帮助其犯罪,最终沦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主要针对那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PART 2

“帮信罪”的常见类型

1.“两卡”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含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帮信案件中,绝大多数为“两卡”类案件。

2.“跑分”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行为。

3.“吸粉”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行为。

4.“技术”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架设虚拟拨号设备(VOIP、GOIP、多卡宝、络漫宝等)、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PART 3

相关案例

案例1

出售或出借银行卡获利

“馅饼”变陷阱

2021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可能用做他途, 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北京银行卡、中国银行卡 、中国光大银行 卡提供给他人进行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93万余元。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例2

以贷款刷流水为名

实则行违法犯罪之实

被告人徐某某系银行黑户人员, 2023年12月14日,在 明知他 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以对方帮助其办理贷款为由, 将本人 名下 的 银行卡 提供给 陌生人 用于支付结算 , 支付结算金额为 111万余元。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俆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3

商户提供POS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间,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本人名下的POS机及对应的银行卡提供给一陌生人用于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数额900余万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PART 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预备】

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七条【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

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准确把握打击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惩处。对于从犯,特别是受蒙蔽、胁迫参加犯罪,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应当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注重运用非监禁刑、缓刑等刑罚措施,促进教育转化和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石家庄铁路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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