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无小事,用药需谨慎。


昨天看到新闻说,为解决食品外包装上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到期日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方便消费者直接知晓食品的可食用期限,无需另行计算

便民,好事一桩。

药品对于大众来说,药品的有效期“找不到”和“看不清”不算是难点,但“不易算”是。

为什么呢?

因为药品的有效期有多种标识方法。

表现在:“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有效期至 ××××年 ××月”, “生产日期××××年××月+有效期××月”……

虽然,《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对药品有效期的推算方法做了详细说明,可是老百姓面对如此“混乱”的场面,怎么“算”呢?

既然相关部门能对食品出台办法直接标识可食用期限,那药品的可使用限期还远吗?

祝您健康用药,用药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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