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等问题,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760—2025)配套同步实施。
管理办法将解决食品日期“找不到”的问题。《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
解决食品日期“看不清”问题,《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使用白底黑字等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从现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层次提升。其中,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含)的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3.0毫米,其他小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2.0毫米。
解决食品日期“不易算”问题,《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到期日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方便消费者直接知晓食品的可食用期限,无需另行计算。
《办法》还明确规定食品标识内容不得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不得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为避免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要求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实体现所用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