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新闻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提醒告知书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经营行为,确保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及广大销售者(含市场内销售商户、商场、超市、门店等经营主体)提醒告知如下:
一、市场开办者应做到五严格
1.严格提供符合销售的经营条件,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2.严格做好入场管理,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相关合格证或留存销售者信息。
3.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4.严格落实不合格产品处置规定,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抽样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二、广大销售者应做到五严格
1.严格亮证经营,在销售区域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证照。
2.严格进货把关,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和留存进货凭证、质量合格凭证,确保来源可溯。
3.严格场所环境,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布局合理,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通风等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和清理,防止交叉污染。
4.严格标识公示,包装销售或附加标签标识的应标明必要信息,散装产品应在摊位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区)级,鼓励标注到乡镇。
5.严格问题处置,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停止销售、配合调查处理,按规定对问题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应做到五严禁
1.严禁销售无进货凭证、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
2.严禁使用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感观认知的“生鲜灯”。
3.严禁销售农药、兽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
4.严禁销售假冒他人品牌、产地、质量标志或掺杂使假的食用农产品。
5.严禁提供虚假承诺达标合格证,篡改伪造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
朔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后要索取并留存购物凭证或发票,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我们将第一时间依法处置,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来源:朔州市场监管与百姓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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