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再审中调取的公安厅作出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客观证据证实,公安局提取并送检的四样检材中均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和毒鼠强,即牛某投放在林地及草原边上的玉米粒不能证实具有毒性,不能认定死亡羊只与牛某投放玉米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案情简介

2001年9月22日上午10时许,牛某用自购的“秋鼠死”灭鼠药与玉米搅拌后,投放在其承包的林地周围共计十一处,并竖立警示牌和草人作为警示。

9月23日,刘某报警称自家死了17只羊,路某家死了15只羊。

公安机关于当日对现场进行勘查并拍照,证实牛某投放玉米11处,死亡羊只共计32只。经牛某现场指认,盐池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了0.5公斤玉米。后又分别提取了死亡羊只的胃内物及肝、肺、胃、肾各一块。

经鉴定,死亡羊只损失6910元。

再审过程中,公安局于2001年9月委托公安厅对牛某投毒一案进行毒物鉴定,并提供死亡羊只胃内的玉米五粒、羊只肝脏、现场提取的玉米、牛某家提取的药物(液体)四份检材,要求对送检物中是否有毒、是何毒、同药品毒性是否同一作出鉴定。

公安厅于2001年10月出具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是:四份检材中均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和毒鼠强。

原审判决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牛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投放毒物,毒死羊只32只,价值6910元,遂以被告人牛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辩护要点

(一)原审判决认定其投毒毒死羊只没有直接证据证明

原审认定牛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要证据是牛某的有罪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缺乏能够直接将牛某的投毒行为和涉案羊只死亡结果联系起来的客观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新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的送检材料中没有化验出毒物

再审中调取的公安厅作出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客观证据证实,公安局提取并送检的四样检材中均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和毒鼠强,即牛某投放在林地及草原边上的玉米粒不能证实具有毒性,不能认定死亡羊只与牛某投放玉米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原审认定牛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牛某无罪。

再审判决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本案事实错误,遂改判牛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5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事辩护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领域,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控服务,全国办案。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作为“法律之光”“瑞光诉讼”平台创办者,已发表数十万字刑事领域研究成果,并为众多法律咨询者成功解决法律难题。胡律师擅长在具体个案中对症下药,以认真负责、专业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受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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