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火车时,旅客不能随身携带的物品有着详细的规定。有的物品在妥善保管且控制重量、数量或尺寸等的情况下可以随身携带,有的需要托运,有的则禁止携带和托运。那么,旅客是否可以随意携带刀具乘坐火车呢?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在铁路某站进站安检时,被发现随身携带的电脑机箱内存有11把刀具,其中包含2把菜刀和9把水果刀,菜刀是用来剁骨头的刀具类型,水果刀连刀柄长160毫米左右。李某由于随身携带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刀具而被安检人员拒绝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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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按时乘车,李某将刀具交由铁路运输方代为保管。铁路运输企业向其出具了《铁路物品保管单据》并由李某签字确认。该保管单明确了有关委托声明:“因携带铁路旅客运输限制物品,不能交送行人带回(或办理托运),自愿委托铁路车站保管,自委托保管之日起30日内自行到委托保管的铁路车站取回,逾期不取为主动放弃,由铁路车站按无主物品处理。”后由于李某未在30日内取回刀具,铁路运输企业遂将该保管物作为无主物品处理。
李某得知此事后,将铁路运输企业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代保管物品或赔偿损失,立即停止禁止有关刀具随身携带的业务操作要求并公开书面致歉。
人民法院裁判
上铁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安检处张贴的《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的公告》中规定了不能携带的器具包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等利器。原告通过12306网上订票系统购买火车电子客票时,12306平台信息服务中也提示了旅客随身携带品事项,其中同样涉及前述公告中不能携带菜刀等利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证据证明占有人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要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将自己所有的刀具交由被告代为保管,被告亦向原告明确了有关代为保管的时限及逾期未取回的后果。现原告逾期未取,被告按无主物处理,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返还该刀具,缺乏依据。
被告作为铁路运输企业负有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铁路旅客人身安全的责任,其依法有权对进站旅客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原告随身携带十余把刀具,被告安检人员认定原告的行为危及旅客人身安全,拒绝原告进站,符合安全要求,合法合理。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社会环境,须通过每一个社会公民共同遵守规则才能得以实现。原告作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旅客,应当对被告出于公共安全考虑作出的管理规定和合理措施予以配合。现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作出的安检处置侵害其民事权益,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上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周 华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公共秩序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公共秩序的良好与否,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各项安全规定,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也是维护公共秩序、保障自身与他人安全的需要。
一、我国法律对于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此外,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铁路局和公安部公布出台了《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明确了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等。其中,各类被认定为管制刀具的器具是禁止随身携带或托运的。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长度超过60毫米),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也将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携带危险物品者进站乘车。本案中,李某携带的刀具数量多、种类多。比如,有的刀具长度已明显超出刀刃长度60毫米禁止随身携带的规定。若允许李某随身携带,存在安全隐患,也可能对列车公共安全造成不可控风险。因此,铁路运输企业拒绝李某将放置于电脑机箱内的11把刀具携带上火车,并无不当。
二、强化规则意识,恪守契约精神
公民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应当强化规则意识。在行使权利时,应恪守契约精神,若违反约定,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铁路运输企业从人性化管理出发,提供了代为保管李某被限制随身携带上火车物品的服务。李某签字确认的《铁路物品保管单据》中明确了其因携带铁路旅客运输限制物品,自愿委托铁路车站保管,自委托保管之日起30日内自行取回,逾期不取视为主动放弃,由铁路车站按无主物品处理。故李某逾期未取回代保管物品导致的财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良好的公共秩序需要社会主体协同建立
良好的公共秩序能够确保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减少混乱和冲突,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本案中,铁路运输企业通过车站公告、12306平台等多渠道履行了对禁止及限制携带物品规定的告知义务,而李某作为旅客在出行前应当主动查询禁限带目录,了解相关规定,做好预判。
安全有序的公共环境有赖于企业、公民等社会主体的协同合作。在社会共治格局之下,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才能得到维护和保障,个体才能获得更多的自由和权利。这也是法院通过个案裁判对正能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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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旅客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也将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一、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 1334-2016),认定为管制刀具的专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开刃的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武术刀、剑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过GA/T 1335《日用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规定的尺寸规格限制要求的各种刀具)。
二、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
(一)锐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长度超过60毫米);手术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刀、矛、戟等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