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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张姗姗为我们讲解如何运用合同解释方法,正确认定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性质。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系对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之间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涉纠纷进行的概括性表述。实践中,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范围日益广泛,可以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等多种身份从事经营活动,且处理这些业务的操作流程大致相同,故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往往容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多式联运合同关系)发生混淆。如何准确判断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成为海事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难题。
目前,海上货运代理实务又呈现出新的特点,服务于跨境电商的全程物流发展趋势迅猛。该物流服务的普遍特点是“门到门”服务、全流程事务,即一条完整的跨境物流环节往往涵盖了揽收、运输、出口报关、进口清关、海外仓、尾程派送等多个环节,实质上系将一项或一系列分散的物流功能加以整合,并为跨境电商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物流服务。为了追求商业效率,合同形式或约定内容往往不拘一格,复杂多样,而实践中跨境电商在与货运代理企业订立合同时只关心货物是否如期抵达目的地,对于所签订合同的性质并不在意,约定的条款表述不清,一旦发生争议,如何认定纠纷性质必然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01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定性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定性和法律适用
在经营活动中,货运代理企业既可能作为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如代为订舱,代办保险、报关,也可能直接成为某一具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如将货物寄存在自己控制的仓库中成为保管人,或者成为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的独立经营人。总之,货运代理企业为完成货主委托的货物出口或进口事务,可能会以不同身份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从而与委托人之间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亦采用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来对所涉纠纷进行概括性的表述,第二条、第三条对纠纷定性及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应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该规定认为,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本质上是产生于由数个典型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应分解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部分有名合同的规范。因此,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不能一概而论。
(二)跨境电商物流的新情况新问题
1. 运输单证的证明功能弱化
随着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许多货运代理企业选择在国外自建海外仓,如亚马逊的FBA仓库,自建物流体系并控制货运。这些货运代理企业通常不签发提单等运输单证,承托双方也不关心单证的流转。虽然实际承运人可能向货运代理企业签发了提单或发送了提单样稿,但托运人委托货运代理企业“一揽子”运输,对中间的运输环节并不关心,也不知情。甚至有时,货物运输已经完成,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仅仅是作为报销凭证、税款抵扣凭证等用途使用,提单已失去基本功能。在上述情景下,由于承运人不签发提单或者提单功能异化,提单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作用就难以体现,人民法院需结合其他事实就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委托运输的意思表示进行判断。
2. 权利义务的内容识别困难
跨境电商物流中,业务双方往往更注重交易的效率而忽视了交易的安全。随着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在洽谈业务中的普遍采用,合同订立方式更为随意,所涉文字内容简单,语义模糊,上下文内容缺少连贯性。交易双方意思表示的真意及其具体内容如何,通常隐藏在杂乱无章、错综复杂的聊天对话记录中,法官在判断某句话是构成要约、还是承诺或者是新要约,或者该意思表示的法律性质时,均颇费周折,加大了案件事实查明及权利义务界定的难度,依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进行说理不可或缺。委托人寄希望于货运代理企业“一揽子”运输,往往约定采取“海运+派送”的运输模式,而货运代理企业又不愿承受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风险。在纠纷产生后,双方经常就彼此之间是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关系还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争议较大。
3. 合同属性的融合复杂多元
因跨境电商物流的长链条、多环节、参与者众多,相关交易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如代理、委托、承揽、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呈现复杂样态。目前受理的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中,涉货主、各环节货运代理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区段承运人等三方及三方以上当事人的案件占相当比例,当事人联结多重法律关系的现象也较普遍,如货运代理企业既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又是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等,诉讼主体日益复杂多元。审判实践中,考虑到查明事实的需要,以及潜在的义务将会转化为现实的法律责任,也要求法官引入必要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通过一次诉讼实现潜在的、关联的或者衍生纠纷的一次性化解,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案结事了、依法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目标。
4. 法律适用的结果预期不显
纠纷发生后,讼争双方常常因约定不明而缺乏较为明确的诉讼预期,对纠纷性质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如果认定为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则说明货运代理企业系国际货运中的当事人,直接为委托人提供全程运输服务,确保货物在责任期间的妥善保管并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将对运输全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迟延交货承担直接责任;如果认定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则一般认为货运代理企业负有忠实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责任,合理谨慎选择仓储、运输、保险公司,履行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义务,在其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不须赔偿委托人的相应损失。故准确认定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性质,是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请求权基础、举证责任、案由、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的前提条件。
02
合同解释的定义及基本规则
所谓合同解释,是指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清楚或者不明确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对争议条款的内容和含义所作出的说明或补充。合同解释的目的是明确合同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
关于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一般认为,这一规定采取了主客观相结合的解释规则。其背后的逻辑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考虑到相对人在意思表示到达时的理解可能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合同解释的主客观相结合的规则,即“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所谓主客观相结合的合同解释规则,就是既要在主观方面考虑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即主观想法,又要在客观方面考虑外部的表示行为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即客观情况,要将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考虑,以文义解释为基础,综合运用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等解释方法来探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本意。
03
合同解释方法运用于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定性的司法逻辑路径
《民法典》列举的合同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依据诚信原则解释等五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即新增了历史解释的方法。上述各个解释方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解释规则体系。一般来说,以上合同解释方法是有一定适用顺序的。在诸多合同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居于首要、基础地位。在进行合同解释时,首先应当通过文义解释方法确定争议条款所使用词句的通常含义,再以此为基础,结合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依据诚信原则解释等方法进行检验。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即对合同用语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是指在当事人就意思表示本身的用语发生争议后,对于有关的用语本身,应当以一个普通人合理的理解为标准来解释。当事人的内心真意通过合同条款表露于外,而合同条款又由语言文字组成,因此,解释合同必须先由词句的文义入手,文义解释是最优先的解释方法。如果通过文义解释合同的内容及条款的含义已经清楚,则不需要再适用其他方法进行解释;如果对特定的合同条款进行文义解释的结果仍然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则可以适用其他方法进行解释。文义解释要求尽量从合同规范表现出的一般含义出发来解释合同内容,解释的结论不应超出合同文本词句语意的“射程范围”。而且,文义解释对应着当事人使用日常语言中的一般含义,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了解和认知,一般情况下,通过文义解释便能准确理解合同条款大部分内容。
随着跨境电商物流、海外仓等运输新业态的发展,电子提单甚至无提单、无单证的运输方式方兴未艾,微信、QQ、电子邮件等通讯工具的大量使用,使得意思表示在合同定性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比如,货运代理企业在合同中承诺履行承运人的某些义务,如“保证货物安全、如期到达”“负责货物运输事宜”等语句,可否据此认定货运代理企业的承运人身份?在此情况下,往往需要结合其他解释方法进行进一步检验。又如,有时尽管合同名称甚至某些条款中含有委托代理的字样,但是如果双方权利义务规定得非常明确,由货代企业承担承揽运输的责任而不仅仅是代理人责任的话,货运代理企业仍然难以规避其相应合同当事人之责。
(二)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为整体解释,是指将表达当事人意思的各项条款等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根据各方面的相互关联性、争议的条款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关系、在意思表示中所处的地位等各方面因素,来确定所争议的意思表示的含义。体系解释是将争议条款放置于整个合同框架之下,审查合同文本上下文之间的关系,检验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存在逻辑上的不足,进而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因此,法官不仅要从合同的词句含义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还要将争议条款放在整个合同体系中进行整体评价,这样能有效弥补文义解释的局限性。
在海上货运代理纠纷中,应注意体系化识别与解释。比如,在跨境电商物流业务中,“一揽子”运输通常融合了运输、货代、承揽、仓储等多种意思表示,判断某一项服务项目的性质及内容需要结合合同条款、微信聊天记录等进行体系化解释,而不能孤立地解释合同某个条款而忽略了当事人双方的整体意思。又如,货运代理企业从事集运行为时,不可避免地要分别与分散的货主以及其后续环节货运代理企业或实际承运人订立两个“背靠背”的运输合同,此时,其利润来自于其向分散货主收取的运费总价与其支付给后续环节货运代理企业或实际承运人的运费之间的差额。因此,货运代理企业的地位也要结合前后环节的合同来进行体系化的认定。又如,将物流运输服务和电商平台深入融合的货运代理企业电商化趋势也快速发展,货代电商平台的地位需要结合其与托运人以及实际物流供应商分别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委托合同来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其到底是居间中介性质的平台,仅提供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扮演一个中立提供服务的角色,还是系开展自营业务的,直接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与托运人之间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甚至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三)目的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是指在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当根据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所追求的目的,来对有争议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来往并签订合同都是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意思表示不过是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合同中的各条款都是为达到合同目的而制定的。因此,法官在解释存在争议的合同时,还应当采取适合于合同目的、与合同目的协调一致的解释。用目的解释可以检验、印证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适用结果的合理性。适用目的解释应注重目的决定内容,内容服务于目的的相互关系。首先,从合同内容本身,结合缔约背景和合同已履行情况,探求当事人的目的,了解其在作出意思表示时所追求的目的;其次,根据合同目的澄清条款内容,确定最有利于合同目的的解释;最后,从当事人角度反观最有利的解释结果是否明显偏离订立合同时的期待。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司法实践中,目的解释的重要性已经受到了普遍肯定。合同双方更关注的是订舱、报关等辅助运输的货运代理事项,还是更为关注货物运输或组织货物运输的内容,如运价问题、货物运输的时效问题、无法按约交付的损失赔偿问题,即委托人的期待利益,是期待货物从起运港运输至目的港、到达目的港之后的清关、提箱、拆箱、仓储及配送至指定海外仓的全程运输服务,还是仅期待一方以委托人的名义与承运人等第三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服务,又或者说两者兼而有之,均是在判断纠纷性质中适用目的解释的重要关注内容。
(四)习惯解释
习惯解释,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后,应当根据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交易和生活习惯来对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将交易习惯定义为:1. 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2. 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主张通过交易习惯来解释合同条款含义的当事人,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证明交易习惯的存在以及交易习惯的内容。在当事人未举证证明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根据自己对交易习惯的理解选择某种习惯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
人民法院对交易习惯的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交易习惯必须合法;交易习惯为特定时空、领域、行业的通行惯例;双方当事人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通行惯例;双方当事人经常使用该习惯做法。
在货运代理企业仅从事订舱等辅助性事务的传统货运代理模式下,货方可根据货运代理企业所转交的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行使运输合同项下的救济权利。但在跨境电商物流的货运代理实务中,运输的标的往往为小包裹,常见的多为数个纸板箱的货物,远不足以满足一个集装箱的仓容。货运代理企业需将揽收的多个货主的货物拼装于一个集装箱出运,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或船公司订舱。因一个集装箱内可能装载数十乃至上百家货主纷繁复杂、不同种类的货物,货运代理企业出于经济效率尤其是通关便利考虑,往往不签发任何运输单证,由此导致货主原本可凭提单等运输单证向包括船公司等承运人主张权利的运输合同救济路径事实上无法行使。另如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等规定,受托人有如实报告的义务。但跨境电商物流业务中,货运代理企业基于业务自身特性(主要是为了通关便利)往往不主动披露与运输环节有关的信息,如货物出运所装载的集装箱编号、船名航次,相应报告义务无从实现。以上都说明,伴随着跨境电商贸易模式和交易结构的创新,货运代理领域的习惯做法或交易惯例也有所变化,该交易习惯的变迁能否被认定为习惯做法,以及该习惯做法在认定合同性质中的作用均应引起足够重视。
(五)其他参考性的解释方法
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大致相当于通常所谓的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还原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合同历史的方式来探寻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意。比如,在解释合同书最终版本中的有争议条款时,可以查阅合同书草案,根据条款删改演变情况查明或者推断条款的意义。合同书草案之外的交易文件,如谈判纪要、备忘录、交易意向书等,也可以作为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参考的资料,甚至缔约磋商过程中发生的可被证明的口头交流也可以作为意思表示历史解释的参考。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审理实践中,在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针对合同的实际履行与相应约定确属不一致的,如货运代理企业在货物运输中实际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和实际参与程度与合同约定有所不一致的,该实际履行也可以视为对合同相应约定的变更或补充,并可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比如,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可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货运代理企业实际履行行为主要包括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运输单证,在起运港对受托货物进行包装、熏蒸、拼箱等,将受托货物仓储在其控制的仓库中成为仓储人,货物到达海外仓后对受托货物进行拆箱、分拣、贴标签、上架、配送、仓储等服务。根据上述不同履行行为,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被认定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仓储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故在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审理中,应全面审查合同文本以外的文字资料、履行行为等,比如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业务单证、付款记录、相同主体之间类似业务往来等,均可作为认定合同真意的参考依据。
(六)诚信解释
诚信解释,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填补有关意思表示的漏洞。依据诚信原则进行合同解释,实际上要求法官将自己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判断、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的含义,在解释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时,需要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解释中起统领作用,并应贯穿于合同解释的全过程,但作为解释方法而言,应于最后适用,去加强和印证通过其他解释方法所得的结果。
在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司法实践中,依据诚信原则解释合同,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 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应当兼顾合同双方利益,坚持公平原则。虽然合同条款有明确文义,但以该文义来界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导致实质上的失衡,则有必要通过强调诚信原则,对这种明确的文义予以矫正。2. 在当事人未就相关事项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即存在合同漏洞时,法官需要考虑一个合理的、诚实守信的人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作出意思表示,以此来填补合同的漏洞。3. 法官应注重释明权的行使。比如,拟认定的合同性质与当事人认识不一致时,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心证,或将该合同性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论权,以此方式实现释明目的。
结语
目前,跨境电商正在从外贸新业态转变为外贸“新常态”,由此带来的海上货运代理企业的服务模式也面临转型和重塑。此类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很多,涉及合同性质、迟延交付认定、赔偿条款效力、区段法律适用、留置权及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等诸多方面,其中尤以合同定性系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及前置问题。合同定性作为沟通事实与规范的一项重要技术性中介工具,能够将纷繁芜杂的合同构造加以归纳和抽象处理,方便法官将合同涵摄在特定规范之下。故运用好合同解释理论解决好合同定性问题,能更好地体现以问题为导向,提升海事审判针对性和场景意识,准确把握裁判尺度,强化经营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促进海上货运代理及跨境电商物流的规范有序发展。
作者介绍
张姗姗,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获评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等。审理的案件被写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入选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并多次在上海法院“三个一百”评比中获奖。执笔的论文获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一等奖及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论文二等奖,执笔的《上海海事法院船舶碰撞案件审判与航行安全情况通报2015-2019》获评2019年上海法院十佳司法建议。
高院供稿部门丨干培处
作者:张姗姗
责任编辑:孟文娟、王英鸽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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