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在生活中不光变得普遍,更是生活的必要。在我国快递行业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围绕快递丢件、损坏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

  网友咨询:

  未保价的快递受损,损失如何赔?

  喻沙沙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服务提供者在寄件前应尽到贵重物品保价提示义务,即使客户最后未进行保价,其依然负有保障货物安全并及时送达的义务。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将寄件人交寄的物品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且不能提供免责证明的,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喻沙沙律师补充: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如果因为快递丢失产生纠纷,寄件人或收件人可以依法选择协商、投诉、申诉、仲裁、起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喻沙沙律师

江西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乘承“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的职业理念,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擅长民商、刑事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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