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体育产业飞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成为推动其创新与增长的核心引擎。从高科技运动装备的专利突破,到赛事转播权的天价交易;从体育明星的品牌价值,到奥运标志的全球保护——知识产权如何为体育产业注入活力?我国体育知识产权制度又面临哪些挑战与机遇?本文深度解析知识产权与体育产业的紧密联系,探讨现行法规的完善路径,为体育产业的未来高质量发展提供思考。
体育产业和知识产权有着紧密的联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2019年公布了当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WIPO设定的主题通常与当前全球面临的挑战或发展目标紧密相关,通过世界知识产权日各种活动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在解决这些问题中作用的认识。2019年WIPO将主题设定为知识产权和体育,充分说明了这一国际组织认为知识产权对于解决体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可以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WIPO官网指出,体育中蕴含的普世价值——卓越、尊重和公平竞争——吸引着来自全球的观众。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商业关系有助于确保体育的经济价值,可以推动体育组织资助我们所享受的各项赛事,并且提供促进基层体育发展的方法,从而刺激体育产业增长。在当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走进体育世界,探索创新创造以及激励并保护创新创造的知识产权如何助力全球体育发展和优化体育体验,审视体育企业如何利用专利和外观设计来推动体育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训练方式和新设备的发展;审视体育明星如何能够通过与品牌赞助商合作并利用运动员自身品牌进行创收;探索著作权如何为体育和电视及其他媒体之间的关系奠定基础,这样的媒体使体育爱好者比以往更容易接触到体育赛事;仔细研究机器人技术和人工智能方面颠覆性的技术进步,这些技术正在推动所有体育领域发生变革。【1】WIPO在上述表述中,明确指出了知识产权与体育产业发展的联系。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创新,而创造创新将推动体育发展和提高体育享受。专利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在国际上单列为一种知识产权)通过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提高体育成绩;体育明星通过品牌商标权进行创收;体育赛事的转播通过著作权提升价值。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正是知识产权的支柱性权利。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具有创造性的客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作为基础性民事权利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根据以上客体所对应的权利,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属于财产权,与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区别与有形物权;二是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人身权属于精神权利,例如专利发明人的署名权;三是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许可同意或者法律规定,其他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项权利;四是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本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五是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各国法律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了一定期限。丧失效力的知识产权客体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社会共同财富。
知识产权对于提高市场主体的创新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而体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创新,因此,知识产权对于体育产业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对体育产业的推动作用
体育产业是知识产权高附加值的产业,体育产业提升产业附加值、做大做强,要依靠科技创新这个核心驱动力,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在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催生了众多有价值的知识产权。体育产业中的驰名商标非常多,例如耐克、阿迪达斯、李宁、安踏等。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伴随着大量专利诞生,竞技项目不但是身体素质的较量,也是专利技术比拼。以竞赛用泳衣的技术改进为例,1999年,“鲨鱼皮”泳衣被允许在国际比赛中穿戴,其对游泳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尽管2010年“鲨鱼皮”的高科技因被质疑违背了比赛不借助外力的本质而被禁用,但对泳衣的技术改进没有停止脚步。同时,体育产业中的著作权资源很多,商业体量巨大的体育传播产业就是以著作权为基础形成的产业链条。因此,知识产权在推动体育产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可以说,没有知识产权就没有现代体育产业。同时,在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创造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以2018年江苏省的数据为例,根据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发布的《2018年江苏省体育产业知识产权统计报告》显示,2018年,江苏省体育产业申请专利9909件,同比增长5.58%;专利授权量达5851件,同比增长73.93%;PCT专利申请45件,同比增长40.63%;申请商标50558件,同比增长72.61%;商标注册量达27036件,同比增长138.60%。截至2018年,江苏全省有1410家体育产业单位拥有有效专利,有13558家体育产业单位拥有有效注册商标 。【2】可以看出,体育产业中的专利、商标申请和授权的绝对数量非常高,增长速度也非常快。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对体育产业发展的推动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能够促进体育产业领域的创新和创意活动。通过保护创新者的权益,知识产权鼓励了创新创造,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训练方式和新设备的发展,不仅能提升体育产业的竞争力,还能推动了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的不断进步。专利方法和产品,以及新颖的外观设计产品直接为专利权人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新技术的应用可以让运动员跳得更高、跑得更远、游得更快,以及更安全地保护运动员的身体。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发体育领域的创新精神,鼓励更多市场主体投入体育研究和开发,保障运动员的权益,推动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体育产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其次,知识产权增加了体育产业的商业价值。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让体育赛事和活动转变为具有高商业价值的资产。国家通过发布政策支持市场化手段,鼓励企业通过冠名、赞助、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体育知识产权,从而增加了体育产业的商业价值。例如,2017年,中超比赛由PPTV聚力视频接手,成为2017赛季中超新媒体独家合作伙伴,拥有PC和移动端全部240场的媒体转播权,价格达到13.5亿元人民币。2019年美国职业篮球协会(NBA)与腾讯达成续约协议,腾讯将在新周期(2020年至2025年)内继续作为NBA中国数字媒体独家官方合作伙伴,为中国球迷带来包括NBA赛事直播、点播、短视频在内的全方位观赛和互动体验。合约金额为5年15亿美元,是上个5年周期的近3倍。【3】这充分显示了知识产权在提升体育产业经济价值方面的巨大作用。
再次,知识产权还有助于提升品牌价值。商标和品牌的建设通过建立消费者认知和忠诚度,增加了品牌的无形资产价值。例如,2014年,耐克以469.71亿美元的品牌价值蝉联全球最具价值运动品牌,阿迪达斯以205.13亿美元的品牌价值位居第二。安踏和李宁分列第5和第10位。上述品牌价值无疑于来源于其强大的商标保护和市场推广,知识产权的作用在其中可见一斑。
最后,知识产权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有利于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通过打击假冒商品和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是合法产品和服务,清理了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假冒、盗版和侵权行为。同时知识产权塑造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确保拥有知识产权的生产商能够与侵权者竞争和维权,避免被迫退出市场而劣币驱逐良币,最终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利益,从而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了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现行体育法律和政策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已经较为完善和健全,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一系列的法律以及相应配套的实施条例和细则等下位法规和规章。其中《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是专门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保护的行政法规,可以说对体育相关的知识产权进行的专项保护。
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关于体育知识产权的规定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会主办国的义务,是《奥林匹克宪章》的要求,也是奥运会申办报告和主办城市合同等申办文件的重要内容。2002年,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主要着眼于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这一特定届次的奥运会标志提供保护,对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申办成功,按照申办文件要求,需要将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相关标志纳入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保护。因此,2018年,立法部门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并颁布施行。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受到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包括:(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可以看出,该权利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类似,都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需要权利人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知识产权局,由知识产权局公告权利。同时也有期限限制。即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为10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但与注册商标一样,允许续展。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法律途径包括: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这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双轨保护”相同。民事保护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保护是指除了上述途径外,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有关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刑法中并没有专门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罪名,但条例规定,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从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
2、体育产业政策性规范文件对知识产权的规定
现行《体育法》中对体育知识产权没有进行具体规定,但是我国体育产业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对知识产权有所规定,具体如下:
2010年3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2号)提出,要加强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保护。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强化知识产权对各类体育企业的导向作用,提升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加大自主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强体育产品品牌建设,推动体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增加体育产品商标内涵,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体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提出,要完善无形资产开发保护和创新驱动政策。通过冠名、合作、赞助、广告、特许经营等形式,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场馆、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提升无形资产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加强体育品牌建设,推动体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完善体育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 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化运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上述规范性文件首先强调要完善对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无形资产是相对于有形资产主要是物权而言的,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件中提及的加强体育产品品牌建设、实施商标战略属于对标识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完善体育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主要指向技术类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推动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化运营则又涉及体育赛事著作权的相关问题。因此,上述三个文件实际上对体育知识产权可能涉及的三大方向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都已经有所规定。当然,鉴于规范性文件的特点,上述涉及知识产权的规定仍然比较笼统概括,针对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规定,从而使得现实中体育知识产权仍然存在较多的争议点。
三、我国体育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
体育知识产权虽然属于行业知识产权的范畴,其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也仍然遵循知识产权的一般法则,但并不是简单的 “体育+知识产权”。有学者认为,体育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产权的区别在于:一是体育知识产权除了具有传统知识产权中的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特点外,还具备国际性特点;二是体育知识产权往往会带来惊人的经济利益;三是体育运动中几乎每一个环节都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四是体育知识产权中产权归属问题目前在深深困扰着我国体育市场发展;五是体育专有技术的保护更多保障的是作者的精神权利,而不是财产权利;六是现在体育产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包括守法的情况,远远落后于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需要。【4】可以看出,相较传统知识产权而言,体育知识产权有着许多独特的地方,这就导致仅通过传统知识产权对体育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和保护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体育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健全
从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而言,《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体育知识产权方面并未进行特别规定,体育知识产权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衔接不完整,不连贯,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足。此外,现行《体育法》对体育知识产权也未进行任何规定。体育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政策性文件,法律位阶比较低,不够系统,只能提供较低层次的法律保障。具体法规层面上,针对奥运会、亚运会的标志已经建立健全相关保护法律法规,但全运会的标志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奥运会标志可以通过《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行保护。2010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对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第16届亚运会的有关标志予以保护。但是目前针对全运会的标志保护没有出台专门相关规定。尽管按照目前法律法规,可以适用《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但通过专项法规或者规章进行保护的力度最大也最为直接。
2、体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出现频率高,维权困难
近年来,随着体育产业的迅速发展,各类体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恶意抢注商标、体育赛事侵权、侵犯体育标志专用权等频频出现。恶意抢注商标、体育赛事侵权盗播等是近年来急剧增加的体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尤其后者主要是伴随着直播平台、短视频等自媒体的兴起,网络视频产业链的不断扩大而产生的,包括嵌套、跳转、主播盗播等形式。网络视频播放体育赛事的兴起,分流了部分电视观众群体,体育赛事侵权盗播现象频频出现。同传统的体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相比,目前网络体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自身独特特点,主要体现在网络上侵权主体更为隐蔽、侵权成本更低、利用网络传播速度更快,而对权利人维权而言,“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依然存在。
3、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立法和司法上存在较多的争议
我国目前的立法主要从《体育法》、《著作权法》、《反不当竞争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对体育赛事转播行为进行规范。上述法律法规中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规制存在立法单一、滞后于社会发展等问题。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作品”等问题,以及体育赛事转播权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等问题都存在不同认识,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存在著作权保护、邻接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以及不保护的四种观点。上述分歧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显然不利于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办发〔2019〕43号也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化运营,但这需要厘清赛事转播权在法律上的定位。
四、完善体育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议
1、加强体育知识产权立法和政策的完善
鉴于《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法,单独对体育知识产权进行规定显得突兀,可以考虑在《体育法》中对体育知识产权进行原则性规定,这样有关部门在进行制定体育知识产权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时有上位法依据,有利于对体育知识产权进行针对性规定和保护,这也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另外对于标志知识产权,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针对全运会等有影响力运动会的标志保护办法,以做到针对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的标志保护都有具体专门的法规和规章。
2、加大对体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保护水平
针对体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的情况,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定期开展专项行动,通过行政查处等手段,主动出击,打击体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要针对性地指导各体育协会和体育产业龙头企业开展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各项工作,联合构建监测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针对体育赛事侵权盗播行为做到全面监测、及时发现、实时取证、快速处理,联合惩戒。考虑到体育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应当积极参与WIPO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逐步建立体育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机制,支持体育知识产权海外布局,主动参与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谈判协商,推动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有实质性进展。
3、加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相关利益主体的保护
目前,对体育赛事组织者权利的保护,在《体育法》中已有所规定。根据该规定,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这是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权利基础,已经可以据此进行法律保护。但对于体育赛事转播画面是否可以构成作品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目前许多专家学者和司法机构观点是:如果体育赛事节目在机位设置、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等方面能够反映独特构思,符合独创性要求,可以通过视听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为更好地保护体育赛事转播相关主体的正当利益,建议将赛事转播画面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予以立法明确,以消除分歧,更好地落实43号文件中提出的“推动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化运营”,以推动体育赛事活动的发展和繁荣。
注释
【1】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1/25/art_715_135165.html
知识产权报,孙迪,“WIPO公布201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
【2】“体育产业迎来知识产权新赛场”,江苏经济报,2019年4月26日,杜颖梅
【3】“腾讯与NBA达成版权合作 合约金额5年15亿美元”,2019年8月,中国知识产权报,侯伟
【4】“专家:体育知识产权不是两者简单相加 它具有行业特殊性”,2020年07月24,人民网-体育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