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牛坤律师,和您一起关注:孩子托管受伤,责任如何认定?法院判了!

牛坤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年来,托管中心如雨后春笋般兴起,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将孩子送到托管中心,让孩子在家长无法照顾的时间段里得到妥善照料。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孩子在托管期间不慎受伤,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


小明和小勇都是某托管中心的学生。在午托自由活动时间,孩子们玩起了游戏,两人一起钻入桌子底下爬行,小勇在前,小明在后。谁也没想到,爬行过程中,小明的牙齿磕碰到地面,遭受了伤害。托管中心在第一时间通知了双方家长,第二天,小明家长便带着孩子前往市口腔医院,后续还多次往返医院进行治疗,前前后后共花费了医疗费2359.82元。但在赔偿费用的协商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小明家长将小勇及其家长、托管中心一同告上了法庭。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这起案件的责任归属的呢?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做出了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明和小勇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应该清楚在教室桌子底下这样空间有限的地方一前一后爬行追逐存在危险。由于小明的牙齿受伤是在与小勇玩耍过程中造成的,小勇的行为与小明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小勇作为侵权人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小勇是未成年人,其民事赔偿责任便由监护人,也就是小勇的父母来承担。


同时,小明在爬行时也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没有留意前方情况、保持安全距离,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老师虽然发现了学生的危险行为并进行了提醒,但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所以托管中心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托管中心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明和小勇父母各自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经认定,小明此次主张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335.82元。法院依法判决小勇赔偿小明损失1292.16元,托管中心赔偿小明损失2892.91元。


学生课间嬉闹很容易引发意外,托管中心作为教育机构,不仅要抓好上课期间的管理,课间活动时间的管理也至关重要,应尽全力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着管理和教育孩子的责任,要引导孩子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将孩子送到托管中心,并不意味着监护职责的完全转移,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的安全无小事,无论是托管中心还是家长,都应该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通过这起案例,希望大家都能对孩子托管期间的安全责任有更清晰的认识。

城市进行时

《城市进行时》节目时间:

9:00——10:00(首播)

21:00——22:00(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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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晋恺 向红玉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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