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委托法律公司代理劳动纠纷诉讼,因律师缺席庭审导致案件被撤诉,能否要求退还代理费用?近日,江南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法律服务费1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李女士与A医院发生劳资纠纷,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结果,遂委托B法律咨询公司代理诉讼,双方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李女士委托B法律咨询公司承办其与A医院劳动争议案件二审阶段的法律服务。随后,李女士通过微信扫码向该法律咨询公司支付1000元,并备注委托起诉费用。

2024年1月,李女士丈夫收到传票后告知该公司工作人员开庭时间,并询问是否需要本人出庭,该公司答复已委托律师全权代理。然而,案件一审开庭时却无人出庭,导致受理法院按撤诉处理。李女士认为该公司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法律咨询公司退回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

庭审中,被告B法律咨询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是提供案件二审的法律服务,双方并未对案件一审阶段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被告不存在合同义务,亦无违约行为,因此,不应退回1000元。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服务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法院认为,虽然在该合同中约定的是原告委托被告解决原告二审阶段的法律服务,但是《法律服务合同》是被告提供的,与被告相比,原告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按照一般理解,原告委托被告的事项应解释为原告因与A医院的劳动争议,不服仲裁裁决书起诉到法院,被告为此提供法律服务,而不应仅限于二审阶段。这与合同签订前,原告的丈夫与被告法人在微信中的磋商内容相互印证。诉争事实发生后,原告丈夫微信与被告法人沟通时,被告法人对于被告为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书起诉至法院提供法律服务亦无异议。故法院对被告该项主张不予采纳,被告应依约履行义务。

原告委托被告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原告已将开庭时间告知被告并询问原告本人应否到庭应诉,被告亦明确回复原告是否到庭没有关系,由律师全权办理。然而一审开庭时,被告未通知律师到庭,导致因原告方缺席,法院按撤诉处理。被告未依约履行《法律服务合同》义务,未尽到认真负责以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当日,原告通过微信扫码向被告支付1000元,备注委托起诉费用。法院认为,因原、被告约定被告提供的是法律服务,被告亦非律师事务所,被告提供的是代原告委托律师,故该费用应为法律服务费用。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法律服务费用,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法律服务费用1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法律咨询公司退回原告李女士法律服务费1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刘媛媛

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以法律服务供给者身份进入法律服务市场。法官在此提醒,有些“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并非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时,应选择正规法律途径,如需法律帮助,应通过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各地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协会官网查询正规律师及机构。正规法律服务需签订书面合同,收费透明并开具发票。

撰稿:刘媛媛 赵苑彤

编辑:黄爱纯

校对:黄爱纯

审核:李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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