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期间

长城汽车车主孟伟向

《中国消费者报》3·15消费者之声

全媒体互动平台反映

自己交款数月后

经销商以种种理由延迟交车

苦等5个月后

等到的却是人去楼空


资金链断裂、经销商被除名

4S店交车承诺无法兑现

据孟伟介绍,2024年10月24日,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长城汽车魏牌坦克南宁宝涞兴4S店(以下简称宝涞兴4S店),经该店销售顾问李晓引导,以29.1万元价格订购了一辆长城坦克500hi4-T。

孟伟对记者说:“李晓当时告诉我,要通过长城汽车官方‘坦克TANK’APP支付5000元购车订金,并在该APP提供的4S店列表中选择宝涞兴4S店作为购车门店。”随后,按照约定,孟伟于2024年11月2日、11月18日分两次向该经销商公司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万元和2.6万元购车款。同时,按照与经销商商定的付款方式,其购车尾款采用贷款方式支付,每月还款5208.33元,共还60期,经销商给予其4.7万元的购车优惠。


孟伟向记者介绍,2024年11月18日,李晓通过微信告知他订购的车辆已到店,并告诉他待转完首付款、店内完成开发票、放款、车辆证件到齐后,就可以买保险上牌提车。李晓对此保证,2024年11月29日前就可完成车辆交付手续。同年11月22日,宝涞兴4S店向孟伟出具了车辆销售发票,当日银行将车辆贷款放款至该公司。


宝涞兴4S店向孟伟出具的购车发票

但让孟伟没想到的是,2024年11月28日,李晓突然告知他:“本周提车可能有些麻烦,在想办法,最迟也是下周。”1天后,孟伟通过长城汽车官方“坦克TANK”APP查询发现,宝涞兴4S店已不在南宁市经销商列表中

孟伟立即询问李晓,被告知被消费者投诉下架了,要处理完相关投诉才能重新上”。追问中孟伟得知,投诉者不止一人。他随即跑去宝涞兴4S店现场询问,该门店负责人告知他,因车辆购车款被挪用,导致车辆合格证缺失,暂时无法办理车辆交付手续。但该负责人又对他表示,“(交车)肯定没问题”。

2024年12月7日,李晓通过微信告知孟伟,店内资金链(确实)出现了问题:“不过,等加个股东恢复回来就好了。目前店内有8台新车,2024年12月13日之前交车。”


当天,宝涞兴4S店与包括孟伟在内的多位车主签署了提车协议,并承诺将于2024年12月13日前(含)和20日前(含)为他们办理完成车辆入户手续并提车。然而,一周多时间过去,宝涞兴4S店提车承诺再成空文。


无独有偶,南宁消费者刘程告诉记者,2024年10月13日,他在南宁市长城哈弗授权经销商南宁市骏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鸿达公司)购买了一辆哈弗猛龙汽车,在确认无误后,他签署了购车合同并支付了购车订金。此后,虽然“提到了车”但销售人员告知他,无法从银行赎回车辆合格证。没有合格证,意味着他的车辆不能上牌,更无法正常使用。


长城总部负责人口头表示同情

已下架经销商仍收取新车定金

无奈中,2024年12月27日,孟伟来到河北省保定市的长城汽车总部,寻求解决方案。长城汽车市场渠道部门相关负责人赵旭与其进行了沟通。孟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相关录音显示,赵旭告诉他,此次交付车辆延迟原因是“该经销商集团寻找资方中”,而能否找到,“后续要看看有没有‘接盘侠’”。同时,赵旭表示,“此次事件目前受损失较大的其实是银行”。

一次跨越2000多公里的奔波换来的是这样一个说法,让孟伟很郁闷。他表示:“按当时销售经理的建议,我选择的是贷款购车。现在既没有拿到车,每月还须向银行支付5000多元的贷款费用。”


孟伟何时提车至今仍遥遥无期

对于孟伟的遭遇,赵旭表示“很同情”。其间,长城汽车官方客服人员也曾致电孟伟:“您的问题长城汽车厂家已经积极帮助您反馈和沟通中,请耐心等待。”但是当孟伟追问何时能有结果时,客服则表示“理解您的心情”。

对以上说法,孟伟表示难以接受。他质疑到:“我是在长城汽车官方APP下的购车订单,选择的是系统推荐的授权经销商。如今4S店‘跑路’,车辆无法交付,厂家对我说‘同情’能解决什么问题呢?”

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就在长城汽车官方称正在采取“积极”“持续沟通”“加急处理”等措施同时,今年1月5日,宝涞兴4S店一夜之间人去楼空。1月20日,赵旭告诉孟伟:“目前该事件没有进展,我们已对宝涞兴4S店进行了预警提示。”孟伟向记者透露,由于宝涞兴4S店下架,该店自2024年11月底就已处于非正常营业状态,但即便如此,据他了解,该店在此期间又向多位消费者收取了每人2万元的新车订金。


消费者质疑“预警提示”迟到

长城汽车是否应担责?

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六条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一致。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要求: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

上述事情发生后

多位消费者发出质疑

❓在4S店已经“跑路”的情况下,长城汽车再进行所谓的预警,还能起到实际作用吗?

❓如果长城汽车提早发现4S店存在经营异常行为,尽早采取相关措施,会不会从根本上避免发生此类问题?

❓最关键的是,在上述事件中,长城汽车是否应承担相关责任?

对于消费者的上述疑问,赵旭一语带过,称这是行业问题,主要还是经销商自身问题所致。

一位汽车流通领域的资深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汽车厂家对其销售网络是通过签订代理合同或经销协议,明确代理商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对销售网络的有效管理。因此,授权4S店“跑路”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汽车厂家可否以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将自己的责任撇得一干二净?

(文中涉及人物姓名均为化名,图片均由消费者提供)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吴博峰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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