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张子慧
3月25日,一段无锡马拉松起跑现场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拍摄者张先生本想捕捉选手们激情奔跑的画面,没想到视频中意外出现一对男女选手举止亲密的场景,这一画面迅速吸引了网友的高度关注。随着视频不断传播,公共场所影像涉及的个人隐私和肖像权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场景并不罕见。不管是探店视频,还是街拍视频,人们常常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他人镜头里的“背景板”。不少网友认为“公共场合即默认现场影像无隐私”,觉得身处公共空间,就该做好被拍摄,并在公开影像中出现,甚至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的心理准备。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公共场所拍摄也有隐私权
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民法典对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保护有明确规定。这就引出一个关键问题:在公共场所摄影摄像时,存在隐私权吗?
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筝给出专业解读:“虽然公共场所具有开放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在其中完全丧失隐私权或肖像权。”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除非属于新闻报道、公共安全等法定例外情形。同时,第1032条强调,即便在公共场所,某些具有私密性的行为,如亲昵举动、私人谈话等,依旧受隐私权保护。
李筝分析,此类事件的核心矛盾在于公共记录权与个人权益的平衡。以无锡马拉松事件为例,如果拍摄者以赛事整体画面,比如选手群像为主,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要是镜头刻意聚焦或长时间停留在他人的私密行为,就可能触犯法律红线。
那么,如何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呢?李筝表示,从法律规范角度看,公共场所的拍摄行为需要建立完善的规范体系。拍摄者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尤其是可能清晰拍摄到特定人物时,建议与其签订肖像权授权书,明确使用范围。此外,合理运用构图技巧、背景虚化或面部模糊等技术手段,能大大降低侵权风险。特别要注意的是,任何具有商业用途的拍摄行为,无论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事先取得被摄者的书面授权。
判断拍摄行为是否侵权需综合考量多重因素
山东华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贾仙霞指出,民法典第1032条为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保护范围存在合理限制。判断拍摄行为是否侵权,需综合考量多个因素。
贾仙霞分析称,首先要审视拍摄意图的正当性,如果隐私场景并非刻意聚焦,且无主观恶意,通常不构成侵权;反之,故意偷拍或意图传播不实信息,则涉嫌违法。拍摄方式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行为性质,涉及他人私密活动或敏感信息的拍摄行为,比如在更衣室偷拍,即便发生在公共场所,也属于违法。使用方式的合规性决定法律定性,非商业用途且未恶意篡改内容,可得到法律的包容;而商业传播或损害名誉的行为,则必须事先获得授权。
公共记录应坚持“最小侵害原则”
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于静进一步指出,民法典第1032条虽明确保护隐私权,但司法实践中常采用“合理期待原则”进行裁量。像马拉松这类公共活动,参与者应预见到可能被公众或媒体记录,常规拍摄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然而,若镜头刻意聚焦于参赛者的亲密互动并恶意传播,则可能突破合理期待范围,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于静表示,公共场所的隐私保护并非“全有或全无”,法律需要在公共秩序维护与个体尊严守护之间寻求平衡。尤其在公共与私密的灰色地带,应当遵循“最小侵害原则”,既要允许社会监督和正当记录,也要为个人隐私保留不可逾越的底线。
二次传播追责更为严格
在无锡马拉松事件网络发酵过程中,网友对视频中亲密内容的二次剪辑与传播,引发新的法律争议。上海市汇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孟祥兵指出,即便原始拍摄行为合法,二次传播若刻意放大、剪辑私密片段并扩散,也明显突破法律允许的合理边界。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此类行为可能构成三重侵权风险:对肖像权的重复侵害、对隐私权的深度侵害,若加上不当评论,还可能涉及名誉权损害。
孟祥兵强调,法律对二次传播的追责标准更为严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侵权内容传播量达到500次转发或5万次点击时,可能触发刑事自诉程序。这警示公众,网络传播行为并非法外之地,即便原始内容合法,二次加工与扩散仍可能让传播者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网友参与此类内容传播时,应充分评估法律风险,避免因“随手转发”陷入法律纠纷。
该事件登上热搜后,不少网友猜测是真相还是炒作。孟祥兵表示,若证实存在人为炒作嫌疑,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三重法律风险: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的行政违法;其次,若恶意策划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追究责任;对平台方而言,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21条,明知内容虚假仍予以传播的,需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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