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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与房产背景
林秀琴与王志强是夫妻,育有子女王文、王君、王涛,赵鹏与王涛是夫妻。王志强于2011 年 10 月去世,生前没留遗嘱或遗赠协议。此前,林秀琴和王志强因年纪大爬楼不便,在 2004 年看中某小区一层二手房,总价约 50 万元。因资金不足且林秀琴年龄受限无法贷款,他们借女婿赵鹏名义贷款买房,购房款由林秀琴和王志强出。房子先登记在赵鹏名下,2006 年 2 月变更至王涛名下。林秀琴一直在此居住并保管房产证,2005 年 9 月,她卖掉自己的房子还清贷款。
(二)诉讼争议情况
林秀琴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一号房屋为自己与配偶王志强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王涛、赵鹏配合过户,并让他们承担诉讼费。林秀琴称自己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贷款还清后对方却拒绝配合过户。
王涛、赵鹏则不同意林秀琴诉求,承认购房款和贷款由林秀琴夫妇承担,但表示房产证下来后林秀琴拒绝过户,他们认为林秀琴放弃了房屋权利。此外,他们还称林秀琴借名贷款使自家购房利息增加,要求林秀琴给予经济补偿50 万元,且过户费也由林秀琴承担。
诉讼中,双方认可2004 年林秀琴夫妇买房,首付 16 万元由林秀琴支付,贷款 34 万元左右,借赵鹏名义贷款,2005 年林秀琴还清贷款。林秀琴还提供了契税完税证明、房款收入单、手续费收据等材料,王文、王君也证实购房款由父母出资、借赵鹏名义贷款的事实。2013 年和 2016 年,林秀琴与子女分别签订《赡养协议》和《书面协议》,确认房屋是林秀琴夫妇共同财产,王涛、赵鹏认可协议真实性。双方都承认房屋自购买后由林秀琴夫妇居住,王志强去世后由林秀琴居住,林秀琴还提交了过户所需证明材料。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秀琴要求确认一号房屋为其与配偶夫妻共同财产,判令被告配合过户并承担诉讼费,旨在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属并实现房屋过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被告抗辩
被告王涛、赵鹏不同意原告诉求,从林秀琴曾拒绝过户、借名贷款造成损失等方面反驳,提出过户需林秀琴给予经济补偿及承担过户费用等主张。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是否为林秀琴与王志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
若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在王志强去世后,房屋如何进行继承及过户,林秀琴要求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被告提出的经济补偿及过户费用承担等抗辩理由是否合理。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为林秀琴与王志强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认定
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存在,需综合考量出名人与借名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房屋款项出资及还贷情况、房屋占有使用情况、购房材料及权利证书保管以及双方社会关系等因素。在本案中,虽然一号房屋购置后登记在赵鹏名下,后过户至王涛名下,但从多方面可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林秀琴、王志强与王涛、赵鹏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一号房屋的购房款为林秀琴、王志强支付,贷款由林秀琴、王志强偿还,购置房屋后亦由林秀琴、王志强居住使用,王志强去世后由林秀琴居住使用,且由林秀琴持有权利证书、购房票据。此外,在《赡养协议》和《书面协议》中均明确记载,一号房屋系林秀琴与王志强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涛、赵鹏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
(二)房屋继承与过户分析
王志强去世后,一号房屋中属于王志强的份额应为其遗产。由于双方当事人及王文、王君均认可王志强未留有遗嘱或遗赠协议,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王志强享有的一号房屋份额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林秀琴、王文、王君、王涛继承。因此,一号房屋尚有他人份额,林秀琴请求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全面收集证据
作为原告方,在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全面收集证据至关重要。林秀琴在本案中收集了购房款支付凭证、贷款偿还记录、契税完税证明、房款收入单、手续费收据等一系列关键证据,这些证据从不同角度证明了购房款的出资情况、贷款的偿还情况以及房屋的相关交易费用支付情况,有力地支撑了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务必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并且对证据进行系统整理,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晰、准确地呈现给法官。
(二)准确把握法律关系
准确把握借名买房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赢得此类案件的关键。借名买房不仅涉及购房合同关系,还可能涉及借贷关系、赠与关系等,同时在房屋产权归属及继承等方面存在复杂的法律规定。在本案中,代理律师紧扣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标准,从多方面阐述了林秀琴与王志强才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的观点,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