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

家住天津的林先生

特地驱车来到银川

只为处理一桩房屋买卖事宜

处理事情的过程中

他似乎遇到了

自己无法解决的难题 ……

当年办理手续非本人操作

据林先生介绍,上世纪九十年代他曾在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2002年的时候单位公房转私房,他从单位购买了一套位于西夏小区的房屋,期间手续办理以及各项事宜都由他的姐姐代办。


这些年他一直在天津工作生活,直到近期打算出售位于银川的这套房屋时他才发现,房屋竟然无法过户,只因当年的购房申请表中被人误填了妻子一栏,而表中的妻子吴女士实际上与他并非夫妻关系。

他表示,他与吴女士当年只是谈过一年多的恋爱,后来就失去了联系。


“我当时在天津打工,我二姐把表格邮寄给了吴女士,具体怎么操作的,一点都没告诉我,从来没提过这个事。”

林先生告诉记者,因为所有手续都是姐姐代办,自己对于过程并不知情,只是最终拿到了一本房产证,上面写着他自己的名字。

谁能想到,卖房的时候竟然出现了另外一个并不相干的人。


沟通中记者了解到,他曾多次找到相关部门沟通此事,工作人员则告知他需要从原单位开具相应证明,可现如今原单位早已物是人非,他已经无法获得相关资料。

林先生表示,自己为了处理这件事情,已经跑遍了各个相关部门和单位,可问题始终无法解决

相关部门:档案材料明确显示

该房产为夫妻共有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先后找到了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


据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受理与调查科科长张凡介绍,林先生的这套房屋之所以无法过户出售,就是因为他不能证明房屋为自己独有,而按照档案记载,这套房屋应当是夫妻双方共有。

“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所有产权人到场,但他只来了一个人。”张凡表示,林先生声称自己与吴女士并非夫妻关系,从目前所掌握的证明材料来看,还有待考证。


那么按照张凡的说法,林先生在当年参加房改时,很可能与吴女士存在夫妻关系。而这一说法也得到了负责房改审核业务的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印证。


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郭舸告诉记者,尽管时隔久远,二十多年前的房改也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

多年前的产权证上确实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但并不代表一人独有。吴女士既然在申请表中和协议里都出现过,而且还加盖了两个人各自单位的公章,那么吴女士就属于隐形权利人。”

郭舸介绍说,不能因为林先生一面之词而剥夺了隐形共有人的产权,如果林先生仍持异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律师:林先生暂无权

对该房屋私自处分

针对林先生所遇到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闻(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冉立恒。


林先生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还有待考证,不排除当年手续办理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存在瑕疵。但无论如何,林先生都无权私自处分该房屋。”

冉立恒表示,林先生可选择两种诉讼方式解决问题:

其一,如果能够找到相应的婚姻证明,林先生便可向法院申请非讼程序,在法院出具宣告吴女士失踪或者死亡的裁定之后,继而再出售房屋;

其二,林先生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与吴女士确非夫妻关系,那么便可直接起诉吴女士,由法院最终判定房屋的产权归属。


记者:张韶奇 王浩南

编辑:王瑜婧

审核:申亮

监制: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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