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社交联络的重要工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方便,但由于部分个体相关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网络空间经常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近日,会宁县公安局党岘派出所查处一起在微信群内公然侮辱他人的案件。
简要案情
3月18日上午,党岘派出所接到高某某报警称,余某某在一微信群内公开辱骂他,请求处理。接警后,民警迅速展开调查。
经查,余某某于3月17日凌晨2时许,在320余人的微信群内发布20余条针对高某某侮辱性的语言,严重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民警依法传唤余某某,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余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余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网络虽虚拟,法律不真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和现实生活中一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有度,莫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受到法律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来源:会宁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