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凌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实证分析
一、案情与争议焦点
被告人凌某被控作为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丈夫马某实际控制的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担保并出借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共同犯罪,涉案金额逾8700万元。争议焦点在于:凌某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及客观参与行为?全案证据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无罪判决的裁判思路解析
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为核心作出无罪判决,其裁判逻辑体现三重维度:
(一)证据裁判主义的严格贯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法院对全案证据进行“原子化”审查:
- 直接证据缺失:无证据证明凌某与马某存在事前共谋,亦无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证明其对非法吸储行为存在主观明知;
- 间接证据链条断裂
- 担保行为与非法吸储的关联性未被证实(未查明清凌某是否实际控制担保公司公章);
- 银行卡流转资金的性质、用途及凌某知情程度均无证据支撑;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侦查笔录存在复制粘贴痕迹,证明力存疑,体现对证据合法性的实质审查。
(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实践表达
法院未因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殊性而降低证明标准,反而基于三点坚守无罪推定:
- “参与经营”的实质判断:法定代表人身份不等于实际控制,需以经营管理行为为核心要件;
- “帮助行为”的独立性审查:出借银行卡与非法吸储之间缺乏因果关联,不符合共同犯罪“双向意思联络”要求;
- “结果归责”的否定:无证据证明凌某从中获利,切断客观归责可能性。
(三)“疑罪从无”的程序正义实现
法院通过《刑诉法解释》第241条“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规范路径,避免“留有余地判决”的实践惯性,彰显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保障功能。
三、辩护策略的范式总结
本案辩护呈现“证据攻防+法律解释”的双轨路径,可为类案提供参考:
(一)证据层面的解构式辩护
- 证据资格质疑:通过笔录形式瑕疵主张非法证据排除,削弱控方证据体系;
- 证明力批判:指出证人证言(如公司员工)与书证(公司登记材料)之间的矛盾,揭露指控的或然性;
- 消极事实举证:以凌某未参与经营、未获利的客观事实反向证明主观无故意。
(二)法律解释的实质化论证
-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强调“明知”需结合具体行为而非亲属关系推定;
- “非法性”认定的教义学反驳:担保行为本身具有民事合法性,需证明其与非法吸储的实质关联;
- 刑事推定规则的谨慎适用:反对以身份关系、资金流转等间接事实进行“跳跃式”入罪推理。
四、理论启示与实务价值
本案揭示了经济犯罪案件中无罪判决的两大生成机理:
- 证据标准的刚性约束:涉众型犯罪易引发“维稳优先”的司法倾向,但证据裁判原则构成无罪判决的终极防线;
- 刑法实质解释的边界:对“帮助行为”“主观明知”等开放性要件的认定,需以证据印证为限,防止客观归罪。
结语
凌某案的无罪判决,是证据裁判主义与刑法谦抑性原则协同作用的典范。它提示司法者: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衡平中,唯有恪守证据规则、慎用刑事推定,方能实现“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降临”。
游涛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