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新修订的背景下,如何使协议管辖与之相适应,持续打造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如何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不必要的程序延滞,提升诉讼效率?


3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举行《上海海事法院海事海商纠纷诉讼管辖协议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2025版)及配套内容的发布座谈会。党组成员、副院长沈英明主持并讲话。


2021年10月推出的中英文版《示范条款》,积极鼓励中外当事人采用书面协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根据纠纷类型及主体是否涉外,分别提供了海商合同、涉财产权益的海事侵权和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以及各方均为境外当事人海事纠纷类的示范条款。全套材料包括示范条款、推荐文本、适用提示三个部分,均为中英文双语版本。该条款一经推出便受到市场主体的欢迎。

据上海海事法院立案庭庭长韦杨介绍,《示范条款》及配套内容自推出以来,协议管辖在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案件中的数量逐年增长,规范程度明显提升,主动选择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越来越多。据统计,在协议管辖的案件中,有超过四成直接约定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其中20%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在上海仍主动选择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这体现出市场主体对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的信任和认可。


此次发布的2025版《示范条款》按照《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新修订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更新。

《民事诉讼法》通过新增第277条设立了有别于国内协议管辖的制度,对于涉外海事海商纠纷,不再要求约定的法院同争议具有实际联系,比如只要在协议中约定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在案件受理这一环节就能坐上“快车道”。

为了同《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新修订内容相适应,2025版的《示范条款》进行了更新。这一举措能够促进中外当事人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加入更多中国和上海元素,吸引更多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通过准确的协议管辖在上海海事法院成讼,体现中国海事司法自信、包容、开放的态度。

“《示范条款》的应用,让我们避免了不少因管辖问题在程序上带来的不必要延滞,提升了诉讼效率。”

“我们会加大力度在行业内进行宣传,推广使用新版《示范条款》。”

“在船舶碰撞这类特定纠纷中,能否有针对性地提供类似的指引?”

座谈环节,来自行业协会、航运企业、船企和律所的18名代表,围绕通过《示范条款》减少管辖争议、提高诉讼效率等交流心得,并进一步提出意见建议,上海海事法院的法官们对代表们的提问作了回答,气氛热烈。

一家能源化工物流服务供应商表示,在合同中积极适用《示范条款》后,目前未出现过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而移送其他法院的情况,上海海事法院的专业性使其在立案效率和审理效率上也具有显著优势。作为《示范条款》配套内容推出的适用提示为该公司的不同业务类型提供了全面的参考,英文版《示范条款》也为开展国际业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沈英明副院长对加强《示范条款》(2025版)的推广和应用提出三点想法。一是积极采纳示范条款,下好企业风险防范的“先手棋”,避免争议发生后因管辖问题拖延诉讼进程。二是持续完善示范条款,擦亮海事诉讼服务的“金招牌”,不断将海事诉讼服务的发展同市场需求相匹配。三是大力推广示范条款,共绘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同心圆”,不断扩大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文稿 | 姜圣芃

摄影 | 何蕊

编辑 | 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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