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出售药品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只有两次侦查实验。由于法律规定侦查实验的结论在性质上属于补强性证据,通常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这两份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故不能作为本案定罪依据。
案情简介
2011年四、五月间,张某从某公司购进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无农药生产批号、无农药生产合格证的“多菌灵”农药10桶200袋。
购进后张某在未实际查验该产品证号的确实信息的情况下,便在自家农药店内向农户吕某、李某、匡某出售农药“多菌灵”共计102袋。
吕某、李某、匡某用所购买的“多菌灵”农药拌土豆种子进行播种。
三农户因土豆种子腐烂,造成种植土地部分绝产。
经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该3户农户土地绝产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
经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送检的“多菌灵”农药未检出“多菌灵”成分,系不合格产品。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的“多菌灵”农药未检出“多菌灵”成分,系不合格的伪劣农药,对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辩护要点
一审认定张某销售“三无”农药“多菌灵”,导致农户吕某、李某、匡某等土地绝产的事实,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案一审判决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多菌灵”,没有在张某处提取到案
被害农户在2011年6月20日报案后,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证实张某购进“多菌灵”200袋,出售196袋,由此判断,张某处仍应有剩余“多菌灵”未售出。
但公安机关做的“多菌灵”质量检验和侦查实验所用的“多菌灵”样本,均无在张某处扣押、提取的扣押、提取笔录,无法证实该检材确系张某所售“多菌灵”。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种植户土豆腐烂与张某出售的“多菌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检察机关依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认定吕某、王某等种植户土豆腐烂的原因与使用张某销售的“多菌灵”有关。
但公安局所做的两次侦查实验分别在2011年6月案发后的2013年和2014年进行的,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本案中张某虽销售了无“三证”的假冒农药“多菌灵”,但三种植户土豆腐烂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后果,是否与使用张某销售的“多菌灵”有因果关系,本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只有公安局做的两次侦查实验。由于法律规定侦查实验的结论在性质上属于补强性证据,通常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这两份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故不能作为本案定罪依据。
综上,认定张某犯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宣告张某无罪。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犯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证据不足,遂改判张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在多年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且实用的办案经验。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领域,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控服务,全国办案。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作为“法律之光”“瑞光诉讼”平台创办者,已发表数十万字刑事领域研究成果,并为众多法律咨询者成功解决法律难题。胡律师擅长在具体个案中对症下药,以认真负责、专业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受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