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非法拘禁的行为方式不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强制方法,也存在无形的、心理上的方法,比如胁迫被害人,利用其害怕心理或羞耻心理而不敢逃跑,或者欺骗被害人,利用其错误心理而不去逃跑的行为,都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大多表现为作为、但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产生了释放他人的作为义务而不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比如司法工作人员对于被错误拘留或者逮捕的人,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逮捕时,仍然不予释放的。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二、如何区分非法拘禁罪一罪与数罪?
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则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三、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形态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持续犯,追诉时效从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尚在追诉时效之内的"人次"应累计计算。
四、如何确定非法拘禁罪的量刑?
(1)构成非法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②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③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①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