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般是直接发放给村委会的,根据各地的有关规定,村委会在收到这笔补偿费之后,需要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将土地补偿费中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其余的百分之二十可以留在村里用于村庄的公共事业发展。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需要公平、公正、合理。但是实践过程中,经常有被征收人咨询律师说,村里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根本就不合理,其将百分之六七十的土地补偿费直接截留了下来,被征地农民只拿到了一点点的土地补偿费,而且具体是怎么分配的村里的人也都没有一个知道的,村里也没有公布相关的文件,有的被征地农民稀里糊涂的就拿了土地补偿费。
对于村委会没有公开任何分配方案的情况,以及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公的情况,村民可以先以书面的形式向村里申请村务公开,也就是让村委会分开具体的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也是法律赋予广大村民的权利。
事实上,村里所有的事情并不是村委会一口说了算的。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应当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具体就有以下几项: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承方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以及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村委会在拟定之后,需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如果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都同意,那么其则可以按照该方案实施,倘若没有到三分之二,绝大多数村民代表对相关分配方案都不满意,那么其就需要重新拟定。
不仅如此,村委会还需要将相关的分配方案等向广大村民依法主动公开,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策开展工作的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土地租赁费等不仅事关村民的切身利益,且也是村民最为关心的事项,所以村委会应当要依法及时主动的向村民公开这些文件。所以,当村委会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村民可以要求村委会公开这个文件,如果村委会没有主动公开,或村委会以对被征收人没用,或是秘密文件为由,拒绝公开这些重要的文件,那么村民可以申请村务公开。
凯诺征地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申请村务公开时,村民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且书面申请书中要写明具体的事项,包括当事人姓名,需要申请公开的文件名称以及公开的方式要求等等。当然由于涉及较为专业的知道,所以,凯诺拆迁律师还是建议大家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推进这项工作,避免出现没必要的麻烦。
对于申请村务公开之后,如果村委会仍然拒绝公开,村民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村委会的行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遇到村委会没有公开涉及自身利益的文件时,可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如果乡镇人民政府默认村委会的行为,或并没有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核实,那么村民就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也就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当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征地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需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村委会也需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依法公开,如果没有按照原则公开相关方案,那么就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是可以对村委会违法违规的行为说“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