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托管中心逐渐兴起,越来越多的家庭将孩子送到托管中心。那么,孩子在托管期间不慎受伤,责任由谁承担?近日,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在托管中心发生的身体权纠纷案。

据悉,小明和小勇(均为化名)两人同为某托管中心的托管学生。某天午托自由活动时间,两人在玩游戏的过程中,钻入桌子底下爬行,小勇在前,小明在后。爬行过程中,小明的牙齿磕碰到地面,因此受伤。受伤后,托管中心通知了双方家长。次日,小明家长带着孩子前往市口腔医院,并在之后日子里多次往返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359.82元。因无法就赔偿费用协商一致,小明家长将小勇及其家长、托管中心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小明与被告小勇均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认识到在教室桌子底下空间有限的情况下,一前一后爬行追逐会不小心造成危险。由于小明的牙齿受伤确实是与小勇在玩耍的过程中造成的,小勇的行为与小明的伤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小勇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其系未成年人,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小勇父母承担。小明在爬行时更应注意前方是否存在危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因此,小明也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小明与被告小勇均为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本案中,托管中心老师已经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虽有提醒,但未进行到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因此,被告托管中心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始兴法院酌定托管中心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小明父母和小勇父母各自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认定,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即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335.82元,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小勇赔偿1292.16元,被告托管中心赔偿2892.91元。

法官提醒

学生课间嬉闹难免会发生意外,托管中心作为教育机构不仅要加强上课期间的管理职责,更应加强在课间活动时间的管理,尽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同时,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引导其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的责任,将未成年人送至托管中心学习,不意味着将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托管中心,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南方工报 谢素芬 丘丹妮)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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