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迟到、早退、旷工、未完成工作、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形,公司可以罚款、扣工资吗?员工被罚款后能否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1)从法律上而言,罚款是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是不具备合法依据的。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一般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因此,公司不能以罚款的形式对员工进行惩罚。

员工迟到、早退、旷工企业可以扣除相应的工资,员工迟到一小时只能扣除一小时的工资,额外罚款是违法行为,同样的“旷一扣三、迟到两小时视为旷工半天”都是违法规定。

(2)如果因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工资的20%

比如员工工资5000元,员工因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了10000元损失,公司只能每月从工资中扣1000元,工资条中应当标注为损失赔偿费用,不能说是罚款。

从程序上,公司扣除损失赔偿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应当书面告知员工扣除的原因以及数额,员工不认可的不得单方决定扣除。

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动创造利益,除非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公司不得要求员工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赔偿,员工的赔偿金额应当小于实际损失。



(3)员工被罚款后能否提出被迫离职要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违法罚款扣工资,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实践中部分法院会判决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也有部分法院认为虽然企业规章制度无权制定罚款的条款,但员工确实存在违反制度的行为,仅判决返还罚款,不支持经济补偿



(4)部分地区允许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降低或者扣除工资的;

(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四)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未作约走,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

即使是在允许企业罚款的地区,企业罚款也不一定合法,需要满足规章制度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公示告知、罚款金额合理、违纪行为充分举证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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