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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与拆迁背景

陈某刚与汪某为夫妻,育有陈某琳、陈某萱、陈某月、陈某瑶和陈某峰五人。陈某峰与梁某为夫妻,育有一子陈某宇。汪某于2003 年 2 月 4 日去世,陈某峰于2012 年 3 月 4 日去世,陈某刚于2019 年 3 月 22 日去世。

2006 年 11 月 24 日,北京A公司(拆迁人/ 甲方)与陈某刚(被拆迁人/ 乙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甲方需拆迁乙方位于拆迁范围内M号的房屋。乙方有正式住宅房屋16 间,建筑面积 231 平方米,在册及实际居住人口 4 人,分别是户主陈某刚、户主陈某峰、户主梁某、之子陈某宇。经核算,区位补偿房价、重置成新价、附属物作价等总计1182787 元。

2006 年 11 月 26 日,北京A公司、北京市B公司(甲方)与陈某峰(乙方)签订两份《购买拆迁安置用房协议》双方约定:购买房屋位于丰台区回迁区,乙方可购买一套,购房款合计351500 元。乙方先签《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再签本协议,同时从拆迁补偿款中扣除购房款,房屋竣工交用时按实际面积结算差价。

2009 年 12 月 2 日,北京市B公司(甲方)与陈某刚(乙方)签订《自住房安置协议》,确定自住房为一号房屋,总房款350242 元,乙方需在收房入住前一次性支付房款。同日,北京市B公司(甲方)与梁某(乙方)签订《自住房安置协议》,确定自住房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总房款347245 元,付款方式相同。

根据《办法》,本次旧村改造安置中,享受优惠购房的为在本村拆迁范围内常住农业人口,人均优惠购房面积45 平方米,价格为均价 3700 元 / 平方米。历次国家征地拆迁安置中已享受政策的户,愿回迁到本村旧村改造楼房的,本村给予购房价位优惠,按均价 3700 元 / 平方米出售(每户限购回迁房一套)。

(二)遗嘱订立与纠纷产生

2012 年 9 月 22 日,陈某刚立下遗嘱。内容表明其三女儿陈某月,经儿子陈某峰、儿媳梁某、大女儿陈某琳、二女儿陈某萱、四女儿陈某瑶同意,以陈某刚名义由陈某月出全款购买了一号二居室一套。为避免去世后女儿们因该房屋产生矛盾,陈某刚于2012 年 9 月 19 日到鉴定科进行鉴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其有行为能力。陈某刚声明将名下一号室房产由三女儿陈某月继承。遗嘱有陈某刚签名及日期,并有三名见证人签名摁手印。

陈某刚去世后,陈某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确认陈某刚于2012 年 9 月 22 日所立遗嘱真实有效;2.陈某刚与北京市B公司于2009 年 12 月 2 日签订的《自住房安置协议》的权利义务由自己继承;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陈某月称因与父亲长期共同居住,尽了赡养义务并养老送终,且遗嘱有父亲签字及三位见证人见证。

陈某瑶辩称,不同意陈某月的诉讼请求。认为诉求1 不应在本案处理,本案为遗产继承纠纷。对诉求 2 不认可,因无证据证明陈某刚对安置协议的承继留有遗嘱,即便有遗嘱也是对房产产权的处分,而非安置协议。

陈某琳、陈某萱辩称,认可遗嘱。对于安置协议虽未见过,但无意见。

梁某、陈某宇辩称,未见过遗嘱,但对遗嘱无意见。对诉求2 无意见,予以认可。

庭审中,陈某月称安置房按户安置,陈某刚一户、陈某宇一户,每户一套房子。法院调取拆迁政策,工作人员表示安置不按人均分配,按户每户限购一套。原被告各方均认可二号房屋一致同意给陈某宇,一号房屋系安置给陈某刚。除陈某瑶外,其他人均认可遗嘱真实性,认可一号房屋由陈某月继承。陈某月申请三位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遗嘱真实性。陈某瑶提出对遗嘱中陈某刚笔迹进行鉴定,后未缴纳鉴定费撤销鉴定申请,鉴定机构终止鉴定。经询问,一号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确认父亲所立遗嘱真实有效。

继承父亲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自住房安置协议》的权利义务。

(二)被告抗辩

被告之一陈某瑶认为遗嘱效力认定不应在本案处理,且父亲未对安置协议承继留遗嘱,现有遗嘱仅针对房产产权,不同意原告继承安置协议权利义务。

(三)争议核心

遗嘱的真实性与效力判定。

原告能否继承父亲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自住房安置协议》的权利义务。

如何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准确适用拆迁安置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陈某刚所立遗嘱真实有效。

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权利义务由陈某月继承。

驳回陈某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归属认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当遗产处于家庭共有财产中时,分割遗产应先分出他人财产。在本案里,二号房屋与一号房屋均源于拆迁安置。经审理,拆迁被安置人与陈某刚的继承人均认可一号房屋安置给陈某刚,结合安置办法及当事人陈述,法院确认一号房屋相关权利义务由陈某刚独自享有。这一认定明确了遗产范围,为后续遗嘱及继承问题的处理奠定基础。

(二)遗嘱效力判定

原告出示的遗嘱由陈某刚个人书写,属于自书遗嘱。有三位见证人出庭证实遗嘱真实性,虽陈某瑶不认可遗嘱体现陈某刚真实意思,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三位见证人能详细描述见证遗嘱过程,确认遗嘱由陈某刚本人书写,且见证人的签名真实。根据规定,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求,反映陈某刚真实意愿,故判定为合法有效。

(三)安置协议权利义务继承

一号房屋是陈某刚选择的拆迁安置房屋,遗嘱仅涉及该房屋,且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在此情形下,法院从权利义务承继角度处理继承事宜,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因遗嘱有效,陈某月有权继承一号房屋相关权利义务。

五、胜诉办案心得

对于陈某月的代理律师而言,胜诉关键在于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在遗嘱效力方面,充分利用三位见证人的出庭证言,详细阐述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有力反驳被告质疑,成功确立遗嘱真实性与有效性。在安置协议权利义务继承问题上,紧扣遗嘱内容及拆迁安置政策,清晰论证原告基于有效遗嘱对一号房屋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继承权。同时,在庭审过程中,灵活应对被告提出的不合理抗辩,将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逻辑严谨地阐述观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判决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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