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记者从会上获悉,二次审议稿进一步科学规定各方职责,分别设定了法律责任,亮点颇多。


科学界定政府、学校、家庭及学生等各方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提出,要科学界定政府、学校、家庭及学生等各方职责,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齐抓共管责任体系。据此,二次审议稿作出如下修改:

完善政府职责。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督导机制”的规定。

完善部门职责。明确教育部门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建设,组织编写心理健康教育材料,制定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心理学等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培训;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医疗资源供给”,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构建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监测体系,提升心理健康评估和干预的智能化水平”;增加“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网上巡查,对发现的网上相约、教唆、直播自杀以及不良网络游戏等有害信息应当及时进行处置”的规定。

完善家庭及学生自身责任。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在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中明确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注重严慈并济、平等交流、相互促进”,履行“保障学生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等家庭教育职责;增加“留守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被监护人所在学校的沟通;与被监护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每年安排适当时间进行陪伴,了解其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亲情关爱”的规定。此外,在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中明确学生应当“增强自助、求助、互助意识”。

完善学校职责。明确学校应当完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和睦的师生、同学关系,引导教师教书育人并重,将师德师风和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衔接,增加学校在心理健康问题处置过程中的强制报告规定;为使休学学生顺利融入校园生活,增加“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学生相关情况,做好心理健康工作衔接”的规定。

学校不履行工作职责可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提出,有必要对未按照规定做好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的相关主体设置法律责任,增强法规刚性。据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上位法,二次审议稿对政府、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分别设定了法律责任。

例如,二次审议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中不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次审议稿指出,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不履行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次审议稿要求,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照本条例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学生实施家庭暴力、阻拦未成年学生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的,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潇湘晨报记者邓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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