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
获刑!
液化气瓶里面装的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等,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存储、买卖、运输危害极大,一旦发生意外,将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期,由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存储瓶装液化气案件有了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因危险作业罪获刑,被一审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20 年至 2023 年间,被告人张某某为了牟取利益,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后,存放在自己家门口大坪,并在连城县新泉镇内向他人进行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 13 万余元,违法所得 4500余元。
经评估: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选址及场所、安全设施及管理的安全条件,均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依据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该储存场所为“显著危险,需要整改”的储存场所。
检察官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及商户:
危险作业非小事,它关乎生命安全与社会稳定。在生产、作业中,千万不要冒险违规操作,一旦引发严重后果,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请严守安全法规,合法合规作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陈述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供稿:第一检察部 傅华东、钱键
图片来源:网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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