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毛某在某村种植娃娃菜。 2024年5月,毛某在某节水农资店购买滴灌带,支付了部分货款。 毛某在种菜时将购买的滴灌带铺设在承包的土地上, 铺设第三天,毛某在灌溉时发现滴灌带存在出水问题。 2024年6月,经相关部门委托检验,结果为滴灌带流量均匀性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

2024年7月,毛某向永昌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节水农资店返还货款并赔偿娃娃菜损失。 永昌县法院依法委托某农业公司对毛某的案涉娃娃菜进行评估,结果为娃娃菜损失与使用了不合格滴灌带存在因果关系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节水农资店出售给毛某的滴灌带经检验属于存在缺陷的农资产品,给毛某造成损失,某节水农资店作为涉案滴灌带的销售者,应当对毛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毛某对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某节水农资店对毛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同时,某节水农资店还应返还毛某购买涉案不合格滴灌带支付的价款。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某节水农资店出售给毛某的滴灌带经检验属于存在缺陷的产品,致使毛某种植的娃娃菜受损,某节水农资店作为涉案滴灌带的销售者应当对毛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毛某于娃娃菜种植的第三天就发现滴灌带有低处汪水,高处不上水情况,期间某节水农资店的人到地里查看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毛某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补救以减少损失,但毛某消极怠慢未补救,从而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毛某对财产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20%责任,某节水农资店承担80%的责任。同时,某节水农资店还应返还毛某购买涉案不合格滴灌带支付的价款。 生产销售不合格、缺陷农资产品,严重危害农业生产,损害农民权益,判决销售单位赔偿种植户毛某的相应损失,对于防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坑农害农行为,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来源:永昌县人民法院(杨帆)、省法院宣传处、融媒体中心

插画:渭源法院 陈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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