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笔者在《最高院:债务人没钱还,您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欠他钱的人要!》中写到: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那么,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务金额无法确定的,债权人还能主张代位权吗?
最高院在公报案例《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诉江苏省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代位权纠纷案》中明确: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明确,并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有权对债权人提出抗辩,且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在诉讼中一并查明并确认,这并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认为,
汇金农行可以行使代位权。
(1)工艺公司既未积极向其债权人汇金农行履行到期债务,又未通过必要的方式主张其对次债务人长丝厂的到期债权;且与长丝厂达成的第二份还款协议中,将还款时间延长8年之久,导致其对汇金农行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其行为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汇金农行造成损害。
(2)第二份还款计划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应当认定无效,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到期。
(3)在代位权诉讼中,长丝厂作为第三人有权就其在与工艺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享有的权利向代位权人行使抗辩,工艺公司与长丝厂之间债权债务是否处于确定状态并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也不损害长丝厂的利益。
据此,在无法确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务金额的情况下,债权人原则上仍有可能主张代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其中并未明确要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金额必须确定。法律更侧重于关注债权的合法性、到期情况以及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等方面,因此,债务金额的不确定不能排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周军律师提醒,无法确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务金额时,债权人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主张代位权,相关的金额争议可以在代位权诉讼中解决。如果陷入此类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