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空置房物业费纠纷成为基层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类型。尽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缴物业费”,但空置房业主普遍存在“未入住即免单”的认知误区。司法实践中,法院虽普遍支持物业公司主张全额缴费,但2025年,多个城市也相继出台空置房物业费优惠政策,折射出法律刚性规定与民生实际诉求的碰撞。这种“法理全额”与“情理折扣”的张力,既考验着基层司法智慧,也推动着物业管理规范化的制度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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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先生名下的广告公司在2008年买了套办公房,并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后该房屋一直空置,后2021年某置业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委托合同,物业公司接手管理以来,黄先生名下的广告公司连续4年未交物业费,总计8369元。物业多次催缴无果,最终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021年至2024年的物业费及利息。

02

矛盾聚焦


焦点一:空置房该不该交物业费?

法院明确:必须交!物业合同对全体业主有效,物业服务覆盖整个小区。即便房屋空置,只要物业提供了基础服务(如安保、清洁、设备维护),根据《民法典》第944条,业主不得以未入住为由拒交物业费。广告公司为黄先生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因此作为房屋所有人,黄先生必须补交2021年至2024年期间共8369元物业费。

焦点二:拖欠物业费该不该交利息?

法院认定:不用付!本案中,由于置业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业主逾期缴纳物业费的违约责任,最终黄先生免除了利息责任,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若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业主可能面临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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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小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维权贴士

1、物业费=基础服务费,不住≠不交费;

2、空置房可在业主与物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取得物业费适当优惠;

3、签合同时要看清违约金条款,避免后续造成更大损失;

4、空置期间建议:每月查看物业公告,定期检查房屋状况,并及时留存水电表读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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