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断是非第一百零四期
3月29日晚上,由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图书馆共同主办的第一百零四期“民断是非”大型思辨性公益普法活动针对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标准是否应进一步提高?”,邀请到了广州大学辩论队和暨南大学深圳校区辩论队的优秀辩手们展开精彩辩论。中国电子商会电商专委会副秘书长、消费保数据研究院院长黄雪怡女士作为点评专家参与本场辩论赛,现场也有11位来自各行各业的大众评审对正反双方的观点进行投票。
正反双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标准是否应进一步提高?”展开了全面探讨。最终,大众评审中,7票支持正方观点“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应进一步提高”,4票支持反方观点“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不应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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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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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观点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规定,经营者存存在欺诈行为时需承担三倍赔偿(最低500元),造成严重人身损害时可追加两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然而,现行的惩罚性赔偿力度并不足以对消费者权益侵犯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基于此,我方认为应该提高惩罚性标准,理由如下:
首先,随着时代变迁,技术的发展虽然为我们生活带来了便利,却也同样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愈发广泛。以虚假营销这一方面为例,在大数据精准推送和AI炮制虚假广告的作用下,消费者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容易受到无良商家的欺诈。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2018年至2025年2月底,该院共受理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6734件,其中2022年767件,2023年1676件,2024年1333件,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态势。提高惩罚性标准,将有助于威慑不法分子,遏制此类案件的增长趋势。
其次,现行惩罚性标准过低,不仅无法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打击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尽管现行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为商品或服务价款的三倍,但小额商品的三倍赔偿可能难以覆盖消费者维权成本,甚至低于经营者的违法收益。消费者寻找第三方质检费用高昂,例如,纺织品在100元-2000元,电子产品在500元-3000元,很多时候商家给的赔偿金额甚至不足以支付质检费用,所以无法有效地震慑商家。另一方面,现行赔偿标准也未考虑消费者个人的精神损失与维权的时间成本。根据今年3月人民网“人民投诉”平台发布的“3·15”消费维权数据报告指出,传统消费维权难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证据门槛高、证据固化难往往是消费者维权途径上的第一道坎。而产品质量检测往往又需要依赖第三方机构,费用有时往往大于商品价值本身。而现行法律中500元兜底的赔偿标准又未能充分考虑地方物价因素,在经济发达地区无法形成有效激励,反而削弱消费者维权动力。以2022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报告为例,调查发现遇到大数据杀熟问题时,只有不足5%的消费者通过司法渠道维权,有半数消费者都选择自认倒霉,归根到底就是维权成本高。而调查中,六成多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也进一步说明提高惩罚性标准受到大部分消费者的认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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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观点
首先第一件事情,现行惩罚性赔偿标准在2013年提升,近年来细化后已有卓著成效,我方并不否认这一点。但若进一步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其带来的好处是否为同比增长尚不可知,所带来的坏处却百弊丛生。
因此,若今日我方论出进一步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所带来的弊害比利好更多,即为我方证得。我方立场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不应进一步提高,将从以下两大论点展开。
首先,现行法律和整个配套惩罚措施已具备充足的威慑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最高五百元。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85条,可根据侵权情节在法定范围内调整判罚倍数,凸显了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实践运用。国家发改委发布,规划到2025年通过失信联合惩戒推动整改率超70%。2024年,上海市监局数据显示食品类违法案件同比下降27%。
由此可见,现行标准在实现惩戒不法商家、维护市场秩序这一核心目标上,已然发挥出了强大的作用,并不需要通过进一步提高标准来强化效果。
其次,进一步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会带来诸多负面效应。
第一点,从企业发展层面而言,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会给企业带来沉重打击,尤其对占市场主体90%的中小企业冲击巨大。以婴幼儿奶粉行业为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19年调研显示,实施“十倍赔偿”后,区域中小品牌倒闭率上升27%。这不仅为企业带来了寒冬,更间接影响到了消费者。实施“十倍赔偿”后,头部品牌平均提价18%,这直接导致低收入家庭消费量下降13%;中小品牌倒闭,市场集中度提高,消费者选择大幅减少,某些行业垄断加剧,不利于市场良性稳定发展。
另外,根据合规管理异化机制,企业为应对惩罚性赔偿的严格责任原则,不得不构建多层嵌套的合规体系。典型制造业企业法务部门规模近五年扩张2.3倍,合规管理成本占营收比重从0.8%攀升至2.5%。这种防御性资源配置导致战略决策流程延长40%-60%,错失市场机会成本年均增加7.2%,不利于企业发展。
综上所述,现行惩罚性赔偿体系在消费者保护与企业生存需求之间找到了精妙的平衡,在警戒企业、维护市场环境方面已经发挥出了良好的作用。而进一步提高标准,只会增加企业负担,减少创新创业意愿,提高消费者消费成本,抑制市场活力,导致就业机会减少、经济发展受阻等一系列严重问题。
经综合权衡,进一步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所带来的必然弊害远远超过了其可能带来的益处。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不应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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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观点
PART-01
支持正方
我是支持正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2013年颁布的,距今确实是已经过了十几年的时间,在这期间通货膨胀的因素也确实是不得不考虑的。就这一点,我认为是需要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的;第二,大家刚刚忽略了一个问题,这个条款有前提“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时候…”,那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就说明他的主观是有恶意的。
回应一下反方刚刚说的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赔偿金额最低是500元。以现在通货膨胀的标准,最低500元,随便出去买一个什么东西,这个成本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这500元和罪责刑相适应这一条对应来说,是偏低的。
PART-02
支持反方
我是支持反方观点的,虽然我作为消费者也是很厌烦购买到假货,但我觉得解决这个问题不是非得通过提高赔偿标准来处理。
维权成本高是这个领域的痛点,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必要的假货检测费用是可以作为合理的维权费来进行主张的。如果一味的追求通过惩罚赔偿标准,难免也会催生利用这个规则牟利的灰色产业链,从而诱发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影响整个社会的诚信问题,也会引发大量的诉讼问题。同时,高额赔偿也可能会导致判决的落空,从而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我认为不一定要通过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而是要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管机制,加强源头的治理和企业合规的引导,从源头去解决问题。反方有提到一点,惩罚应该是一种手段,而不应该作为一个目的去解决这个领域的问题。
03
点评嘉宾观点
黄雪怡女士
中国电子商会电商专委会副秘书长
消费保数据研究院院长
作为长期从事消费维权领域跟消费数据打交道的从业者,我时常在后台看到两组数据,一边是不断攀升的消费投诉量,一边是投诉维权的放弃率,这组矛盾提醒我们消费者的维权保护不仅是法律的问题,更是社会信任的修复工程。我认为今天的辩题本质是在追问,法律究竟该用多大的痛感来矫正市场的失灵?法律如何在惩戒与包容之间寻找动态的平衡?我从三方面跟大家进行分享:
第一,现行标准面临三重的失衡。1.成本收益的失衡;2.维权动力的失衡;3.技术能力的失衡。有关维权动力的失衡,跟大家分享一组数据,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176万件,我们消费保平台受理投诉145万件,根据消费保及全网舆情监测系统的数据统计,500元以下小额纠纷在消费投诉中占比超过55%,然而整体的解决率仅有36%。由于这类案件金额较低,很多消费者在权衡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之后,最后未能积极的推进投诉维权,使得解决率目前是处于偏低的状态。我本人也是,作为长期从事消费纠纷调解的人员,我日常也会遇到非常多消费的问题,像很多金额小的其实我自己也会懒得去投诉。这是有关维权动力失衡的失衡点。
第二,提高标准需要解决的深层矛盾。
1.赔偿的倍数与举证责任的匹配性。假如现在将赔偿的标准提高到五倍,但是消费者仍需自行举证经营者的主观恶意。这就会可能导致标准的空转。建议这一点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行过错推定的原则。
2.惩罚力度跟企业规模的适配性。对于营收百亿的互联网巨头,适用三倍赔偿对他们有可能是隔靴搔痒,但是对一些街边的小店可能就是灭顶之灾。这里建议可以探索梯度的赔偿标准,比如借鉴欧盟对于企业按照企业规模设定赔偿上限,像营收跟利润的比值,这样既避免了中小微企业因为过高的额度而破产,同时也会对大企业形成有效的约束。
3.法律威慑与创新容错的平衡性。这里也有非常多案例,某个硬件初创企业因为产品的描述不谨慎,就被索赔了金额十倍的赔偿。但是之后这个企业就破产了。这里仅是我们需要为非恶意的过失保留容错的空间。
破题的方向:如何构建精准的惩罚体系?
第一,数据赋能监管。
比如,浙江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预付卡“跑路”预警模型,通过经营数据波动自动触发保证金的冻结,这就将事后索赔转为事前预防。我们深圳经济特区从2024年元旦开始实行了《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于预付卡的“跑路”,包括“一老一小”的保障都有更严格的规定,这也是我们深圳的一些先进举措。
第二,赔偿金社会化的使用。
这里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将部分惩罚性赔偿注入消费者集体权益基金,用于支持公益诉讼和技术反欺诈的研发,减少个人滥诉的牟利动机。
第三,信用惩戒的协同。
对于反复欺诈的企业,除了经济的处罚以外,更应该通过信用评级下调,限制其贷款、投标资格,形成多维的威慑。
最后,需要回归法律的温度与刻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终极使命不是让企业不敢犯错,而是引导市场不必犯错。当我们讨论惩罚性赔偿标准的时候,本质上是在寻找一个黄金分割点,它既要有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刻度也要有保护创新火种的温度,既要依靠法律的刚性约束也要善用技术的柔性治理。最好的消费者保护,不仅是提高赔偿的标准,更是重建市场信任的生态。
编辑 | 非鱼
来源 | 民断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