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小区公共区域收费项目的日渐多元化,各小区或多或少都产生了一些公共收益。这笔资金应该怎么管理?又该如何分配?看看重庆这个小区业主是怎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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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物业10年不分公共收益被业主起诉
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并制定了临时管理规约,规约中载明公共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成本及管理费用后,剩余利润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按5:5比例分配。该小区投入使用已近10年,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向业主分配公共收益。
2022年8月,某小区在召开业主大会后发布《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起诉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公共收益业主大会表决决议》,授权业委会起诉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公共收益。该决议经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按照7:3比例对公共收益结余部分予以分配,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应按临时规约确定5:5比例予以分配。经审理查明存在公共收益结余为31万余元。
法院判决:
支持业主诉求,公共收益按7:3予以分配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据此,结余的31万余元收益应属于某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在分配比例的确定上,由于临时管理规约系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制定,业主未参与,其约定的公共收益5:5比例分配不符合现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比例不得超过所得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之规定,不合理地限制了广大业主的权利,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遂判决在业主方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按照7:3比例予以分配。
判决作出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下列事项:
……(四)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比例不得超过所得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可以对前款所列事项重新约定。
【专家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小区公共部分收益应按符合法规的比例向业主分配。
本案的裁判,一方面肯定、支持业主关于公共收益的分配请求,另一方面也对临时管理规约中确定的不合理公共收益分配比例予以矫正,对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收益管理职责,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