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找到心仪的TA

很多人找到了婚介公司

但提供的服务“半途而废”“打折扣”

这服务费能退吗?


婚介服务“半途而废”

60岁的李女士丧偶多年,因婚恋需求与某婚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小孙结识。在小孙的推荐下,李女士花费3000元购买了该公司的VIP“一对一”服务,签署了由婚介公司出具的委托服务说明书,但合同内容仅约定服务期为半年,并未约定具体的服务

(点击观看《都市报道60分》报道)

期间小孙向李女士介绍了四位男士,都不太符合李女士的要求。后小孙离职,可服务期还未满半年,婚介公司 未再向李女士提供任何服务

李女士认为,婚介公司给她推荐的男士不符合要求,且合同期还未截止,婚介公司就停止了服务,构成违约,便将某婚介公司诉至河西法院,要求 退还服务费用


某婚介公司

到目前为止,公司资料库中符合李女士要求的只有四位男士,都已介绍给了李女士。我们公司已经履行了“一对一”的推荐合同,不同意退款。

河西法院认为,在李女士与被告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后,因被告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完全履行,应由被告公司 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部分服务费用 。法院依法判令某婚介公司 退还李女士服务费2500元

某婚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介服务“打折扣”

30岁的张先生 花费1.5万元 ,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合同,约定:1.提供专属的婚恋爱情顾问,张先生享受专享婚恋服务;2.资深爱情顾问帮助张先生与候选对象进行深度匹配分析,资深婚恋咨询师提供婚恋咨询;3.爱情顾问每月主动安排约见意向人选,服务期内推荐或引荐人选不少于5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婚介公司给张先生推荐了8位女士。但在约见过程中,婚介公司未向张先生介绍过所有约见人选的基本信息,也未在约见后向张先生反馈过所有约见人选的意见,所谓的 “专属恋爱顾问”也没有提供

张先生觉得这跟婚介公司合同上所标明的服务不符,遂向和平法院起诉,要求某婚介公司 退回1.5万元服务费


和平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会员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应认定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给付了服务费用,被告作为婚姻介绍有偿服务的提供者,应按照双方约定提供完整的服务内容。

本案中,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了推荐约见人选的服务,应视为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但被告未对约见人选有深度匹配分析,约见后也未给原告完整反馈,被告应提供“资深爱情顾问帮助与候选对象进行深度匹配分析”的服务,是希望通过被告约见意向人选并提供专业、深度的匹配分析,以达到成功交友的目的,但是被告未按照约定提供完整服务内容,应视为 瑕疵履行,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合同性质、双方履行情况,酌定 某婚介公司退还张先生30%服务费


当前,社会生活节奏快,很多人交友范围变窄、面对面交友机会减少,婚恋服务行业顺势发展,成为很多人交友的新选择。

在此提醒各位消费者,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应明晰合同内容、保留沟通证据、及时维护权益,在追求幸福的同时,也应注意维护自身在婚介服务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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