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李鑫 刘少利 通讯员 韩迪
盲盒经济凭借其概率性营销机制与未知性消费体验,迅速崛起为新兴商业业态,尤其在青少年群体中引发沉迷式消费风潮。那么当未成年人在直播间多次下单购买盲盒,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监护人、销售方及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三方之间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0日至2024年11月6日,13岁的赵某未经监护人同意,使用其亲友支付宝账号,在某网络平台“某经营部”开设的直播间内,累计下单百余次,消费数千元购买盲盒卡牌。2024年10月27日,赵某监护人发现其异常消费行为后,第一时间通过平台发起退货退款申请,并通过快递多批次向某经营部退回部分盲盒卡牌商品。之后该经营部以“商品已拆封”“订单部分未退回”等理由,拒绝退还剩余款项6329.5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赵某监护人以该买卖行为违反《民法典》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之规定为由,认为该买卖合同无效,遂将网络平台及该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剩余款项。
法院审理
登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购买行为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且上述购买行为消费金额较大,不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法定监护人未能履行好监护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原告长期使用移动支付进行大额交易消费行为疏于监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某经营部未能结合自身售卖商品特性,借助平台实名认证、交易信息等填补交易漏洞,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赵某监护人承担30%责任,被告某经营部承担70%责任,被告某平台不是案涉交易的合同相对方,且已履行善良管理义务,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原告赵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盲盒因其成瘾性设计,属于概率性与随机性的特殊商品,数百笔大额交易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远超13岁未成年人的正常认知范围,超出其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且法定代理人对此不予追认,故原告赵某与被告某经营部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无效。“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本案中原告擅自使用亲友手机在直播间下单,监护人被“蒙在鼓里”,但发现后仍疏于管教,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故原告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关于被告某经营部的责任问题。盲盒经济作为一种新型销售形式存在交易风险,被告某经营部作为网络盲盒商家,应当预见其市场交易群体多为低龄用户,尤其对本案中同一买家在短时间内出现多笔大额消费,却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及时止损,故被告某经营部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关于被告某平台的责任问题。被告某平台已对经营部营业执照进行审核,并在平台公示了其经营信息,且对该经营部进行了风险提示,已履行“善良管理人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其算法主动向未成年人推送盲盒广告,故被告某平台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审: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