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如果喝酒后,到自己小区楼下挪车怎么算呢?

近期,湖南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一名男子酒后在小区内挪车被交警给予了行政处罚,然而男子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9日,湖南长沙市民张某和朋友吃饭饮酒后打车回家,因小区内通知将进行水改封闭施工,张某将停放在小区施工区域内的车辆驾驶至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位置。在移车过程中,小区保安与张某发生纠纷并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张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交警大队做进一步调查。

根据交警对当事人张某进行的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初步结果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46毫克。而后来医院的血液检验结果显示,其体内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70.8毫克,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交警遂对张某采取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9月,长沙交警对张某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经调查后,给予了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这个处罚决定,他认为当时就是在小区内挪了个车,小区内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不应当对他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他认为交警部门对于小区内的道路没有行政执法权,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酒后在小区内挪车这一行为引发了不少讨论。有人觉得小区属于相对封闭区域,短距离挪车应该无妨;但也有人担心,这可能会触犯法律红线。那么,喝酒后在小区里挪车,算不算是酒后驾驶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辆,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70.8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长沙市交警支队对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程序亦合法。最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涉案小区内的道路是不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提到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而关于“酒后挪车是否违法”的认知,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后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没有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处理。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庭长温海敏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按照“两高两部”文件的精神,虽然张某具有醉酒驾驶的行为,但是在小区内短距离的挪车,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定为犯罪,但是该行为仍然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所以虽然不用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是他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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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方婧瑄

复审:徐蓓蓓

终审:段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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